福清开设赌场罪刑事辩护案例:涉案抽头 2.4 万余元,当事人获轻判有期徒刑二年
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2) 闽 0181 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2 年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共同开设赌场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伙同多名同案人员,先后在福州福清辖区内多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博方式招揽人员参赌,并通过抽头方式非法牟利。
第一起犯罪事实:自 2021 年 7 月起,一名主犯联合其他人员合伙开设赌场,划分不同持股比例,专门雇佣人员负责抽头、接送参赌人员、场地望风等工作,同时有人在赌场内发放高利贷。该赌场运营期间,累计抽头获利 90 万余元,已达到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标准。
第二起犯罪事实:2021 年 8 月下旬起,本案当事人与前述主犯、其他同案人员另行合股,在当地山林区域开设赌场,同样安排人员望风、接送赌客,场内亦存在发放高利贷行为。该赌场至案发时,累计抽头获利 2.4 万余元。
案发当日,全体涉案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本案当事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其家属也代为向法院预缴足额罚金。
公诉机关经审查,以开设赌场罪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结合案件情节,公诉机关最初量刑建议为:若当事人家属代为缴纳罚金,可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针对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提出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悔罪态度良好等多项从轻处罚理由,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从轻处理。
法院经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认定两名被告人均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一名被告人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本案当事人涉案抽头金额较小,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结合全案证据、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退赃及预缴罚金等情节,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律师合理意见。
三、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多人共同开设赌场犯罪,分为两起独立赌场犯罪行为,涉案人员分工明确,存在持股分红、专人服务、场内放贷等典型赌场运作模式。
两名同案被告人涉案情节差异较大:一人参与的赌场累计抽头超 90 万元,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获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本案当事人仅参与第二起赌场犯罪,抽头获利 2.4 万余元,涉案金额较小。
当事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预缴罚金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法院最终予以轻判的核心依据。
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关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坦白、涉案财物处置等相关规定作出判决,涉案违法所得、赃款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