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危险驾驶罪刑事辩护案例
一、基础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福州市台江区XX
案件案号:(2022) 闽 0103 刑初 XX 号
判决时间:2022 年
二、案件详情
某日凌晨 2 时 20 分许,涉案人员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福州市台江区某小区出发,先后途经多条城市道路、桥梁路段行驶,行至台江区某大桥中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专业司法鉴定,涉案人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 215.1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立案处理。涉案人员归案后,先后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认定涉案人员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结合其如实供述案情的情节,提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庭审中,涉案人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辩护意见:涉案人员系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备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次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确凿,依法认定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辩护律师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结合案件酒精含量、行驶路线等综合情节,未采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作出判决:涉案人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提前预缴)。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为福州本地典型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行为人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在城市主干道、桥梁等公共路段长距离驾驶,社会安全风险较高。
涉案人员归案后坦白认罪、自愿认罪认罚,且属于初犯、偶犯,是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核心情节,法院据此依法从轻量刑。
结合本案醉驾酒精浓度偏高、行驶路线涉及城市核心交通路段等因素,法院综合考量后未适用缓刑,体现了本地法院对严重醉驾行为从严规制的裁判尺度。
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独任审理,整体办案流程高效,契合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司法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