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X涉嫌受贿、行贿案(厅级干部)
【案情简介】
李X在担任某矿业公司高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23人财物折合共计2409.9985万元(受贿罪)。同时,为谋求并感谢上级在职务提拔上的关照,先后14次送给时任X煤集团董事长王某共计42万元(行贿罪)。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后,李X不服提出上诉。常晓甜律师在二审阶段担任李X的辩护人。二审法院经审理查证,李X在因行贿被留置后,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全部受贿犯罪事实。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李X受贿罪构成自首(一审未认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减少刑期。
【律师价值与帮助】
常晓甜律师精准抓住“自首”这一关键法律问题,成功说服二审法院重新认定量刑情节,使当事人总刑期减少,彰显了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推动法律正确适用的重大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