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2022年1月25日,申请人(劳动者)与第三人某咨询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5年1月24日。第三人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于2024年4月10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已签收。在此期间,申请人主张其实际上是被申请人某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员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9日期间的拖欠工资共计50,839元。申请人提交了工资发放流水、微信及飞书聊天记录、员工离职交接结算表、未结算费用统计表、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证据,试图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与第三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并非适格主体。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伟律师提交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第三人办理的参保花名册、申请人向第三人提交的离职申请、第三人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关键证据,证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三人为申请人办理了社保,并最终出具了离职证明。被申请人虽周期性向申请人转账并备注“代发工资”,但仲裁庭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劳动关系。申请人主张的“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因已签订劳动合同而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精准锁定劳动合同主体:刘伟律师提交了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第三人办理的社保参保记录及离职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对方是第三人而非被申请人。
成功阻断“混同用工”主张: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刘伟律师精准援引司法解释,指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才适用该规定,而本案已签订劳动合同,从而成功击破对方主张。
工资代付记录不构成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转账并备注“代发工资”,但刘伟律师通过举证证明社保、合同、离职等核心要素均在第三人名下,使仲裁庭认定“代发工资”不构成劳动关系成立的依据。
第三人缺席不影响裁决:第三人经通知拒不到庭,刘伟律师仍成功说服仲裁庭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作出有利裁决。
三、刘伟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刘伟律师代理被申请人,通过提交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参保记录、离职证明等关键证据,成功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对方系第三人而非被申请人,精准阻断申请人关于“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主张。律师的专业举证和法律适用论证,使仲裁庭驳回了申请人全部请求,为被申请人避免了5万余元的工资支付风险。
四、案件结果
裁决机构: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裁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50,839元);
被申请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