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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CFO涉挪用资金+合同诈骗双罪:常晓甜律师穿透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成功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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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太原)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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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常晓甜律师穿透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精准论证“无非法占有目的”及“资金系企业运营非个人使用”,驳斥控方证据链。在涉烂尾楼敏感案中,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重刑及社会矛盾激化。

案件详情

原某某集团首席财务官李X涉嫌挪用资金、合同诈骗案(不起诉)

【案情简介】

某某集团首席财务官李X因涉嫌挪用资金罪、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履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同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案金额巨大。

【办案经过】

常晓甜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剖析案件事实,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展开辩护,同时对挪用资金行为的定性进行穿透式审查。经多轮沟通,检察机关充分听取了辩护意见,经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李X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不足以证实其挪用资金行为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对李X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与帮助】

本案所涉系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其开发的项目因资金链断裂沦为烂尾楼,引发数千户业主维权,社会关注度极高。在此背景下,集团首席财务官李X被指控挪用资金、合同诈骗,一旦定罪,不仅将面临重刑,更可能进一步激化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常晓甜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传统刑事辩护思路,而是深入研判案件背后复杂的经济纠纷实质。她敏锐地指出,控方所依据的“挪用”“诈骗”事实,本质上源于房地产项目停工后的资金调度困境,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与刑事犯罪有着本质区别。围绕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常晓甜律师逐项驳斥控方证据,论证资金使用系企业经营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同时,对挪用资金罪的指控进行穿透式分析,指出资金流转路径清晰、用途可追溯,不符合“归个人使用”的犯罪特征。经多轮沟通与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的成功辩护,在烂尾楼处置这一民生痛点问题上,为司法妥善处理涉房企刑事案件提供了有益范本。


  • 1970-01-01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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