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XXX检刑不诉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XX(化名,男,40岁)于2017年9月14日担任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2021年2月3日被正式免去职务。2020年12月,XX与总公司老板产生矛盾,便将其代为收取的某分公司2021年1月至2月的盈利款中十五万余元占为己有,拒不上交总公司。其中35000元用于缴纳个人房租,其余钱款用于个人开销。
案发后,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于202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后变更为监视居住。2026年3月30日,XX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公安机关以XX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XX家属紧急委托了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了精细化阅卷工作。在逐笔核查公司的业务进账和运营支出后,赵飞全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委托的审计鉴定意见对于数额认定的过程较为模糊,所得出的结论不能反映客观事实。
赵飞全律师逐一分析了经营活动中属于公司业务进账的部分、用于公司日常运营的工资和房租支出、向同事转账的款项是否属于运营支出、扫码支付中用于维护公司运营的部分,以及按照XX与公司的约定应当分配的10%报酬是否应从未缴数额中扣除。经过精细化的数额辩护,赵飞全律师成功将XX涉嫌侵占的犯罪数额从最初的十余万元大幅核减至63206.55元。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XX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XX的辩护人。经全面审阅案卷材料、逐笔核对业务进账与运营支出、逐项分析审计鉴定的计算误差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XX虽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谅解、初犯偶犯等多重从宽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对X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第一,关于未向总公司缴纳的款项数额,应当以业务进账与公司运营支出的差额进行认定。业务进账应当认定为公司收入,用于公司运营的支出(如人事工资、房租等)应从收入中扣除。向同事转账的款项属于运营支出,应予剔除。扫描支付的支出中可能包含维护公司运营的部分,应逐笔明确用途以认定XX实际用于个人消费的数额。扣除运营成本后剩余利润中的10%属于XX应得的报酬,该部分亦不应计入未缴数额。经核减,XX的实际犯罪数额为63206.55元。
第二,XX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第三,XX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四,XX家属已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单位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第五,X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案发后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认罪态度良好。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XX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数额核减分析报告,逐笔论证了审计鉴定意见中的计算误差,并附上了XX的公司运营支出凭证、向同事转账的记录、扫码支付的明细清单等客观证据。
三、判决结果
T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对XX的犯罪数额重新认定为63206.55元,并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具有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决定对XX不起诉。历时五年,XX终获不起诉。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分公司负责人涉嫌职务侵占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职务侵占罪,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通过精细化数额辩护,将犯罪数额从十余万元核减至6万余元,结合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酌定不起诉。
数额辩护是职务侵占案件的核心突破口之一。由于公司经营账目复杂,审计鉴定意见往往存在将公司运营支出计入犯罪数额、未扣除行为人应得报酬等计算误差。辩护律师应当通过逐笔核对业务进账与公司运营支出,将用于公司运营的工资、房租、运营费用等从犯罪数额中剔除,将按照约定属于行为人应得的报酬部分从犯罪数额中扣除。通过精细化的数额辩护,辩护律师不仅能够直接影响量刑档次,在数额较大区间内从轻处罚,甚至可能将犯罪数额降至不起诉标准以下,实现案件的根本性转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