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例伊犁合同纠纷律师推荐李洁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新XX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甲X,委托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分别为乙X、丙X。乙X因资金周转需求,自 2016 年起多次向甲X借款,甲X通过银行卡、微信等方式陆续完成转账。2019 年 8 月 27 日,三方签订《三方抵账协议书》,约定乙X将其对丙X享有的部分债权共计 12 万元转让给甲X,用以抵销自身欠付甲X的 12 万元债务。
协议签订后,甲X始终未收到对应款项,二被告相互推诿拒不履约,甲X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人共同偿还 12 万元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乙X在庭后提交答辩意见,主张本案债务已完成转移,自身并非适格被告;还提出甲X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双方债务早已清偿完毕,请求驳回甲X对自己的诉求。丙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材料。庭审中,甲X提交转账凭证、抵账协议、聊天记录、另案调解书等多项证据,佐证借款及债权转让、二被告未履约的事实。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6 月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年 9 月公开开庭。庭审仅有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两名被告均缺席审理。
审理期间,法院核查全部证据、梳理案件事实:确认甲X累计向乙X转款 9.2 万元,结合三方协议,三方一致确认债权转让金额为 12 万元;结合另案诉讼材料、收条、委托书等证据,查实乙X曾起诉丙X主张剩余债权,且相关收条也印证了案涉债权转让已通知丙X,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同时结合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案件结果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 判令丙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甲X支付 12 万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自 2025 年 6 月 4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直至款项全部清偿。
- 驳回甲X要求乙X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丙X承担。
判决理由:三方签订的《三方抵账协议书》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案涉债权转让已依法通知债务人丙X,债权转让行为成立并生效,原债务人乙X的还款义务随之免除。因协议未约定付款时间,结合资金占用实际损失,法院酌定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丙X无故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等诉讼权利,需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