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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妥善处理主体资格认定、证据梳理及诉讼请求规范等事宜,依托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供货方的合法债权,彰显了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律师的专业价值。

案件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

新XX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某装饰材料经营店及该店铺实际经营者,二人共同委托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为一名自然人。该装饰材料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并非同一人。2025 年 8 月至 10 月期间,被告向原告方采购艺术漆、墙布、窗帘等装饰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双方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完成款项结算,被告确认累计拖欠货款 13760 元,却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并按照相应标准支付自结算次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6 年 4 月立案,结合案件标的与案情,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本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代理律师围绕诉讼主张,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货物交易明细以及被告认可欠款金额的事实。同时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补充核实相关身份信息,佐证原告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法院当庭联系该店铺登记经营者,对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全面审查在案全部证据,厘清案件事实。被告缺席庭审,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各项诉讼权利。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两名原告支付货款 13760 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以 1376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2 月 24 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 50% 计算);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判决理由

第一,依据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二者作为共同诉讼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第二,原、被告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实双方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对欠款金额予以认可,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赔偿逾期损失的违约责任。第三,原告主动变更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权利,未损害被告权益,法院予以准许。第四,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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