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宿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
新XX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为一名个体经营者,委托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同样为个体经营者,也聘请专业律师参与诉讼。2025 年 5 月,双方签订民宿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自有民宿交由被告承包经营,承包期一年,年度承包费用共计 280000 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节点、维修费用抵扣、违约责任以及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等条款。合同同时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 10000 元用于民宿维修改善,该笔费用可冲抵承包费。合同履行后,扣除维修改善费用,被告仅累计支付 80000 元承包费,剩余 200000 元迟迟未予支付。原告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付清剩余承包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支出。庭审中被告提出抗辩,主张案涉民宿存在水压、电压不稳、密闭性差、无采暖设施等问题,无法满足秋冬季节正常经营使用,原告构成先行违约,并当庭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已于 2025 年 11 月解除。原告针对反诉进行答辩,认为民宿瑕疵可使用约定的维修费用整改,被告无合法依据单方主张解除合同。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庭审围绕合同是否解除、欠付费用承担、违约金标准、律师费承担四大争议焦点展开。双方分别提交承包协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现场视频、委托代理合同及缴费凭证等证据,逐一进行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原告方代理人梳理合同条款、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证明被告拖欠款项的事实、合同未达成解除合意,并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被告则提交影像资料等证据,试图证明民宿存在使用瑕疵,以此佐证原告违约及合同已实际解除。法院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核查认定,结合双方陈述完整还原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承包费 200000 元;
- 被告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235.61 元;
- 被告于判决生效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8000 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被告要求确认合同解除的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反诉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4325.5 元,均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
- 双方签订的民宿承包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工作人员做物品盘点,无法证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故驳回被告反诉请求。
- 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承包费,已构成违约,应当足额清偿剩余费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法院结合实际资金占用损失,依法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核算对应金额。
- 合同明确约定败诉方承担合理律师费,结合民宿确实存在轻微使用瑕疵、对经营造成一定影响的客观情况,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承担一半律师费用。
- 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违约方需依法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