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案例
审理法院
新XX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名务工人员,委托两名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共有五名被告,包含三名自然人、两家企业单位,各被告均委托相关人员出庭应诉。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由一家工程公司总承包,该公司将项目劳务部分内部分包给自然人甲,自然人甲又把部分劳务工作分包给自然人乙,自然人乙与自然人丙合伙开展施工,由自然人丙召集包括原告在内的人员进场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自然人丙向原告出具欠薪单据,确认拖欠原告劳务工资 41525 元,款项迟迟未结清。原告认为案涉工程存在层层违法转包的情形,将各相关主体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自然人丙、乙、甲及一家劳务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资,并要求总承包工程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各被告分别提出抗辩,有的表示款项已结清、不应承担责任,有的主张双方无劳务关系、无需付款。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庭审围绕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各方责任划分这一核心争议开展审理。原告方提交劳务合同、欠薪单、相关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务工事实、欠薪金额以及工程层层转包的关系。各被告也分别提交结算单据、转账记录、工资表、聊天记录等材料佐证自身主张。法院组织双方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逐一审查全部证据的效力,梳理工程发包、分包、转包、合伙及用工的完整链条,结合法律规定对各方法律关系、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全面核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自然人甲、乙、丙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 41525 元;
- 驳回原告要求劳务公司、总承包工程公司承担付款及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自然人甲、乙、丙共同承担。
判决理由
-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自然人丙形成直接劳务合同关系,同时案涉工程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依据相关法规,自然人甲、乙、丙应当共同承担劳务工资支付责任。自然人乙与丙之间的合伙内部结算约定,不能对抗作为第三方的原告,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 涉案劳务公司仅按要求代发工资,与原告未建立任何劳务或用工关系,无需承担付款责任。总承包工程公司已与下游分包方结清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足的,需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