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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瓣生物瓣膜置换术后患者死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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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丁海江律师 在线
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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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外科手术作为技术风险较高的科室,如果医患双方产生医疗争议,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是患方维权的保障。医疗纠纷官司医疗事故官司非常专业,没学过医并且没当过多年临床医师和办理过大量医疗争议案件的律师根本就不明白。

案件详情

特别声明:为医疗纠纷律师丁海江(北京)亲办医疗纠纷案件,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医疗纠纷案例简介

患者因瓣膜性心脏病二尖瓣狭窄于10月31日以瓣膜性心脏病收入被告心血管外科,入院后,医生告知患者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必须进行换瓣手术。

11月9日上午8时10分,患者被推入手术室,被告给予患者主动脉瓣生物瓣膜置换术。原本计划13点患者就能出手术室返回病房,但患者却迟迟没有出来,手术无法结束。15时左右,主管医生和副主任医师先后出来告诉原告,患者缝合处主动脉根部血管壁薄,弹性差,缝不住,一有压力,就爆开,血止不住,让家人做好心理准备,患者希望不大。16时许,患者被强行送至重症监护室,随即开始心肺复苏,人工胸外按压。17时,医方告知患者心肺复苏人工按压已经半小时了,医务人员已经没劲,已经换成了机械胸外按压,患者生命体征已经消失,医学上胸外按压已经超过半小时了,患者已经没有任何希望,再抢救就是浪费钱了,没有任何意义。经原告再三要求,胸外按压持续至19时停止,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直接导致患者的死亡,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专业医疗律师办案过程:

患方拒绝调解,找到本律师,本律师看病历分析后,认为医方术前讨论中对病人主动脉扩张,是否存在壁薄、弹性差以及是否需备好人工血管等病情及手术中的情况估计不足存在缺陷,应对措施不充分;医方术前小结记载EF58%,与超声诊断有差异;术后转出记录中记载纵膈引流管在位通畅引流,引出血性液体,未见量的记载,转入病程记录中纵膈引流量也未见量的记载等;医方在术前风险告知方面,关于替代治疗方案说明虽提到其它治疗方法,但不明确不具体,如保守治疗,每隔半年复查心脏彩超,动态观察随诊;医方手术记录中记载:“… 闭合主动脉切口。升主动脉排气后,开放升主动脉, 11 : 20 心脏自动复跳。循环稳定后于11 :40 顺利停机。查主动脉根部切口渗血较多, 积极止血处理, 输血补液对症治疗。患者心脏收缩差,心率减慢,心室胀满,遂于右心室表面安置临时起搏导线,外接起搏器行心脏临时起搏,心功能稍有改善。患者出血较多,血压降低,心脏收缩差,考虑升主动脉扩张、主动脉壁薄、弹性差所致。于遂于12:40 再次建立体外循环,灌注心脏停搏液, 心脏停跳后探查:植入主动脉生物瓣在位固定良好, 启闭良好。缝合主动脉根部,升主动脉排气后, 开放升主动脉,13:30 心脏自动复跳。循环稳定后于14:20 顺利停机。但主动脉根部仍有渗血,且血压下降。。。术中出血约达7000mL 术后失血性休克未能纠正。”此情况应与手术具有关联性(闭合主动脉切口时很重要,如考虑壁薄、弹性差,更应及时加固等),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 注意义务包括风险预防义务和风险回避义务),医方存在缺陷。

医疗纠纷律师亲自参加司法鉴定会,详细陈述意见、回答询问,并当场指出医方的问题。鉴定意见支持了上述主张,认定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构成同等责任。法院开庭,医院对鉴定意见不服,认为不存在过错,本医疗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关键性的医疗过错的节点问题,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医方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已经执行完毕。


  • 1970-01-01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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