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装修材料货款维权,湛江吴月明律师完整举证,全额追回近七万元欠款及利息
一、案件简介
本案由湛江市A材料商行委托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吴月明律师,代理其与湛江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原告主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20XX年X月X日与被告湛江XX公司签订《XX材料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项目供应石膏板、木方等装修材料,双方约定材料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货款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XX年X月X日至XX月X日期间依约完成全部供货,每笔货物均由被告公司工作人员签收确认。20XX年X月X日,被告出具书面《收条》,明确累计拖欠原告货款XXX元。此后原告多次上门、发函催收欠款,被告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拖延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XX元,并自20XX年X月X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案件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开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辩护经过
全面整理案件证据体系,归集采购合同、全套送货单、被告工作人员签收记录、结算收条、沟通聊天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
结合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明确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起算时间,主张自双方结算次日起按当期一年期LPR年利率3.65%计收逾期损失,法律依据充分。
针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当庭完整出示全部证据、陈述案件事实,明确被告放弃质证与答辩权利,请求法院依法采信原告全部证据并支持诉讼请求。
厘清付款规则与违约责任,阐述被告收货、结算后长期拖欠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依法承担继续付款、赔偿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
三、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采信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判令被告湛江XX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XXX元;
判令被告以XX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可依法向法院申请退还已预交的诉讼费用;
被告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四、律师价值
系统化梳理交易全流程证据,在被告缺席、零抗辩的情况下,凭借完整证据链锁定欠款事实,确保债权全额得到法院支持。
精准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理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不仅追回本金,还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到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全面弥补经济损失。
熟练应对被告缺席庭审情形,规范完成举证、事实陈述等庭审工作,规避因对方不到庭产生的审理风险,保障诉讼流程顺利推进。
明确划分诉讼费用承担主体,最终实现全部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
结合法律规定向当事人释X失信、强制执行等法律后果,为后续款项顺利执行奠定法律基础,全方位保障债权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