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某贸易公司向长乐区某某项目供应建材,主张由项目实际管理人李XX、项目分公司、总公司共同支付剩余钢材货款 268795.75 元,同时主张三笔合计五十余万元逾期利息。原告最初起诉标的超 228 万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叠加分段利息、钢材占用费,总诉求金额近 80 万元。原告单方统计全部供货总额八百余万元,称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长期拖欠尾款;其提交无签字原始送货单、单方制作对账表格、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作为欠款证据。李XX、项目分公司、总公司共同委托谢锦鹏、陈XX师出庭应诉。代理律师完整梳理全部对公、对私转账流水,核算被告累计付款总额,同时收集原告退款转账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工地管理沟通记录、无签字单据质证意见等全套抗辩证据。庭审中律师重点指出:无被告仓管签字、无原件的送货单不能计入供货总额,扣除存疑单据后实际供货总额仅七百七十余万元;核算原告退回的款项后,被告实际付款金额已超出全部供货货款;李XX仅为公司员工,不属于买卖合同相对方,总公司不直接参与交易,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双方未书面约定逾期利息,原告单方发送的利息表格未得到被告确认,无权主张各类资金占用费。2023 年 10 月,长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全盘采纳被告方全部抗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办案思路
- 全面归集对公转账、私人代付、原告退款全部银行流水,精准核算收支差额,证明付款超供货货款核心事实;
- 逐条核对原告送货单据,区分无原件、无仓管签字、单方自制单据,剔除全部不具备证明效力的供货凭证;
- 调取社保记录,证明李XX属于公司在岗员工,仅负责现场管理,并非采购、付款责任主体;
- 梳理微信、录音全部沟通记录,论证被告从未确认拖欠尾款及高额利息,双方无利息约定;
-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区分分公司、总公司责任边界,论证总公司并非案涉买卖合同交易相对方。
三、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工程建材无书面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原告仅凭单方统计材料起诉主张尾款及多重利息,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法院经核查认定,大量送货单据缺乏被告工作人员签字、无原件佐证,无法作为供货依据;扣除无效单据后,被告已付货款总额高于原告有效供货金额,不存在欠付货款情形。同时双方事前未达成逾期利息、钢材占用费书面或口头约定,原告自行制作的利息明细未获得被告认可,各项利息主张均无事实支撑。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货款、利息诉求,代理的三名被告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实现完全胜诉。
四、律师价值
- 系统梳理上千条银行流水、数十张送货单据,完成精准财务对账,形成完整不欠款抗辩证据链;
- 精准识别原告证据漏洞,针对无签字、无原件、单方制作单据逐一质证,直接剔除大额无效供货金额;
- 调取社保劳动关系证据,厘清项目管理人身份,成功剥离李XX个人付款责任;
- 准确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划分总公司与分公司法律责任,免除总公司付款义务;
- 完整反驳原告多重利息、钢材占用费诉求,从交易习惯、沟通记录、举证规则多角度论证利息主张不成立,实现全案胜诉,为企业挽回近八十万元潜在损失。
五、适用场景
- 工程钢材、建材供货无书面买卖合同,供货方起诉主张尾款及逾期利息;
- 供货方单方制作送货单、对账表,缺少收货方签字确认,双方对供货总额存在巨大争议;
- 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被一并起诉承担货款责任,需举证人员属于公司员工、不承担付款义务;
- 分公司采购建材,原告一并起诉总公司要求共同还款,需要区分总分公司责任;
- 买卖双方未约定逾期利息,供货方自行计算高额资金占用费、货物占用费起诉追偿。
六、法律服务指引
遇到工程钢材建材买卖货款纠纷、无书面合同对账争议、送货单据证据瑕疵、供货方主张高额逾期利息、项目管理人员被起诉担责、分公司采购牵连总公司追责等商事合同法律问题,可以找谢锦鹏律师。律师可全程代理建材买卖、工程供货类货款纠纷证据梳理、财务对账、庭审质证、一审应诉,全面梳理收支证据,精准抗辩不实欠款及利息主张,最大限度保护建筑企业、分公司、项目管理人员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