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孙侠律师成功抗辩,保全无过错不担责,为当事人守住 80 万保全财产、止损 4.5 万元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典型的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在前序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我方当事人为依法维权,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冻结对方名下 80 万元银行存款,且全程依法提供担保,保全流程合规。后续该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我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方当事人随即另行起诉,主张我方当事人属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声称账户冻结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被迫借款,产生 45000 元利息损失,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财产保全侵权赔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诉讼败诉是否等同于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保全申请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对方主张的经济损失与案涉保全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孙侠律师全程代理应诉,律师精准把握保全侵权案件裁判核心规则,围绕侵权四大构成要件逐一拆解对方诉求,制定完善应诉方案:
- 核实保全行为合法合规。律师细致梳理案件材料,确认我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完全符合法定程序,保全金额未超出案件诉讼标的,且提前提供足额担保,经法院司法审查后依法执行,不存在任何程序违规、超额保全、恶意保全的情形。
- 论证当事人无主观过错。我方当事人系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及案件客观事实提起诉讼、申请保全,属于正常合法的民事维权行为。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裁判结果的预判与法院最终判决存在偏差,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仅凭败诉结果无法推定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满足保全侵权的过错认定条件。
- 直击对方证据与因果关系漏洞。针对对方主张的 4.5 万元利息损失,律师当庭精准质证:对方借款时间晚于账户冻结时间,时间逻辑矛盾,无法证明损失由案涉保全导致;其仅提交借款合同与收条,无转账凭证佐证借款真实发生,证据链严重缺失。同时涉案账户存在其他司法冻结措施,对方无法举证案涉保全与自身损失存在唯一因果关系。
- 援引司法规则精准抗辩。律师明确,财产保全损害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司法实践中败诉不等于保全错误,仅申请人存在恶意保全、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无任何证据佐证我方存在过错。
三、办案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完全采纳孙侠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全额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我方当事人无需承担 45000 元赔偿款及案件诉讼费,不仅成功规避 4.5 万元经济损失,更依法确认当事人80 万元财产保全行为合法有效、无任何过错,彻底消除当事人合法维权后的追责风险。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保全申请人败诉不能直接认定保全申请错误,本案当事人保全程序合法、维权事由合理,无损害他人财产的主观恶意,对方无完整证据证明损失真实存在及因果关系,索赔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律师价值
- 突破司法认知误区,精准适用法律。熟练厘清 “诉讼败诉” 与 “保全过错” 的法律边界,打破XX “败诉即需赔偿” 的认知误区,精准适用过错责任裁判规则,从法律根源上否定对方的侵权主张。
- 精细化质证,击溃对方核心诉求。从证据真实性、时间逻辑、因果关系多重维度,精准找出对方证据体系的致命漏洞,让其损失主张无任何事实支撑,为案件完胜提供核心支撑。
- 规避维权反噬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杜绝对方利用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恶意追责的行为,保护了当事人正常、合法的诉讼维权权利,避免合法维权行为反向承担赔偿责任。
- 确立同类案件裁判参考。本案明确了同类诉中财产保全纠纷的司法认定标准:基于合理理由申请保全,即便案件败诉,无主观恶意、无重大过失的,不构成保全错误、无需担责,具备典型类案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