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亡” 案件,也是很多家属遇到的困境:公司认可工伤、愿意配合,但人社局以 “有争议” 为由拒收材料,家属求助无门,委托段彪永律师后成功认定为工亡。这类案件的核心,从来不是 “公司配不配合”,而是能否通过专业的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说服人社局依法认定工伤。
一、案件基本事实
本案当事人王X,系某有限公司销售业务员,常年受公司安排,赴云南省内多地开展客户拜访、市场拓展等业务。
2026年1月,王X按公司出差计划,先后前往楚雄、禄丰、玉溪、个旧、蒙自、开远等地开展工作。1 月 日,王X抵达开远市完成客户拜访后,入住当地酒店。1月28日8时左右,王X在酒店房间内因身体不适拨打120求助,9时3分,开远市人民医院急救人员抵达现场抢救无效,王X不幸死亡,开远市公安局灵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书》,诊断结论为疾病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X家属第一时间联系用人单位,公司虽认可王X系出差期间发生事故,同意配合申报工亡,但向当地人社局提交材料时,却因 “争议过大” 被直接拒收,工亡认定程序一度停滞。家属多方求助无门,最终委托段彪永律师处理本案。段彪永律师接手后,梳理全部证据材料,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最终推动人社局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X的情形属于工亡。
二、核心法律争议与专业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员工出差期间,在入住酒店内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认定条件”,这也是人社局初期拒收材料的核心顾虑。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律师团队对本案关键要件逐一拆解分析:
工作时间的认定:出差期间属于法定工作时间延伸
王X系受用人单位指派赴开远市开展业务,其整个出差过程均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并非个人休闲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裁判口径,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其工作时间的认定不再局限于固定的上下班时间,而是从离开居住地出发至返回居住地的整个期间,均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
工作岗位的认定:入住酒店房间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王X入住酒店,是为完成次日的客户拜访工作而进行的必要休整,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必要环节,并非个人选择的私人场所。出差期间的酒店房间,本质上是用人单位为保障员工工作开展,间接安排的休息场所,属于 “工作岗位” 的合理延伸,与工作任务直接相关。
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要件:符合 “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的核心标准
王X于 2026年1月28日08时分拨打120求助,09时0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从发病求助到死亡的整个过程,均在48小时的法定时限内,完全满足视同工亡的时间要求。
基于以上三点,律师团队向人社局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出差安排证明、客户拜访记录、酒店入住凭证、急救及死亡证明等,清晰论证了王X的情形完全符合视同工亡的法定条件,最终推动人社局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亡认定。
三、律师的关键作用
在本案中,家属初期面临 “公司配合但人社局拒收材料” 的困境,核心问题在于家属及用人单位对工亡认定的法律要件、证据要求、程序流程缺乏专业认知,无法向人社局清晰、有力地论证案件符合工亡条件。律师团队介入后,从三个关键环节实现突破:
程序突破:破解材料拒收难题,推动案件依法受理
针对人社局初期拒收材料的问题,律师结合《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协助家属准备了完整、规范的申请材料,并依法向人社局提出书面受理申请,明确告知其 “拒收材料” 不符合法定程序,最终推动人社局依法受理案件。
证据补强:构建完整证据链,消除案件争议焦点
逐一梳理案件细节,补充完善了王X的出差任务单、客户沟通记录、公司差旅报销凭证等间接证据,形成了 “用人单位指派出差→抵达目的地开展工作→入住酒店为次日工作准备→突发疾病死亡” 的完整证据链,彻底消除了人社局对 “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的争议顾虑。
法律论证: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推动认定结果落地
团队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本案 “出差期间酒店内死亡” 的特殊情形,出具了专业的法律意见,明确阐述了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延伸” 的法律逻辑,为人社局作出工亡认定提供了清晰、权威的法律依据,最终成功推动工亡认定结论出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