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系行政诉讼。我方代理行政机关(人社局),应诉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提起的诉讼,用人单位对超龄农民工工亡认定不服,请求撤销该行政决定。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
1、超龄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该务工农民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 “下班途中” 情形。
鼎来律所行政团队代理行政机关(人社局),证据扎实、法律适用精准,一审、二审均胜诉,成功维持工伤认定决定,捍卫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案件基本事实
1、工伤认定作出
一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务工农民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该务工农民的死亡属于工亡。
2、诉讼启动
用人单位不服人社局作出的工亡认定决定,认为该务工农民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亡,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我方作为人社局的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维护行政机关的执法决定。
三、原告(用人单位)主要主张
1、主张其与该超龄务工农民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务工农民仅为临时务工,不受用人单位管理,双方系劳务关系;
2、抗辩该务工农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权认定为工亡;
3、主张该务工农民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时间,不属于 “下班途中”,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四、我方(行政机关人社局)核心抗辩意见
我方围绕争议焦点,构建事实与法律逻辑闭环,精准抗辩,全力维护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
1、牢固确立事实劳动关系
紧扣 “劳动者所从事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接受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用人单位定期发放劳动报酬” 等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提交相关用工记录、报酬发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重点强调,该务工农民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属于 “超龄务工农民” 的特殊身份,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2、精准适用法律,明确举证责任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专项答复,明确规定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力反驳对方关于 “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抗辩;同时运用行政诉讼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规则,明确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要求对方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若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3、明确 “下班途中” 的法定情形
结合该务工农民的上下班时间、行驶路线、交通事故发生地点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在其下班途中,且其对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五、法院审理与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依法判决如下:
1、认定该超龄务工农民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认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农民,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认定该务工农民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 “下班途中”,符合工亡认定条件;
4、判决驳回原告(用人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六、本案代理核心价值总结
1、成功维持行政执法决定,捍卫行政公信力
一审、二审均胜诉,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有力维护了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捍卫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2、构建完整逻辑闭环,精准破解争议难点
围绕事实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下班途中” 三个核心争议,扎实固定证据、精准援引法律依据,形成完整的事实与法律逻辑,逐一破解对方抗辩,为胜诉奠定坚实基础。
3、善用举证责任分配,掌握诉讼主动权
明确适用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则承担举证责任” 的规则,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归于对方,有效反驳对方无依据主张,掌握诉讼主动权。
4、提供典型参考,规范同类案件处理
本案为处理 “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 及相关行政诉讼提供了典型范例,明确了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适用规则、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为后续同类案件的执法与代理提供了参考。
七、办案启示
行政机关工伤认定相关行政诉讼抗辩关键:
1、处理超龄农民工工伤认定时,重点留存用工记录、报酬发放凭证、管理记录等证据,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同时强调 “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的身份前提;
2、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专项答复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明确超龄务工农民的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反驳 “超龄不适用” 的抗辩;
3、善用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义务,若对方无法举证反驳工伤认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针对 “上下班途中” 的认定,需固定相关时间、路线证据,确保符合法定情形,筑牢工伤认定的事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