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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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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新安律师 在线
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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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的案件。死者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以“已达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经行政复议、一审诉讼,均维持不予受理决定。邓新安律师团队接案后,通过三次专案讨论,最终在二审法院成功说服法官改判,人社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为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争取了突破。

案件详情

                                            广 东 省 东 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4)粤 19 行终XXX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女,1962 年 6 月 XX 日出 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XX XX 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XXXX9620XXX1。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1988 年 3 月 XX 日出 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XXXX 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XXXX88032X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男,1999 年 6 月 29 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利川市XXXX 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XXXX99062XX。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新安,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XX市莞城街道东城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114XXXX1900MB2XXX。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X市人民政府,住所地:XX莞市鸿福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吕XX,市长。

    委托代理人:李XX,XX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X,XX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东XX公司,住所 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东洲XX,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XXXX1900MA5XXXX。

    法定代表人:莫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邓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XX、李XX、李X(以下简称吴XX等人) 诉被上诉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XX茶山毛绒 玩具有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申请 不予受理及行政复议案,吴XX等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 人民法院(2024)粤 1971 行初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 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

     吴XX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东 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2024〕XX 号《行政复议决定 书》;2.撤销XX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 XX号《工伤认 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判令XX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 认定申请受理决定;4.案件诉讼费由XX人社局、东莞市XX政府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申请不 予受理及行政复议案。案件的争议焦点是XX人社局作出的 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XX市人民政府作 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广东省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 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书)。”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 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 招用单位己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 用《工伤保险条例》。”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信 息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可以证实,李XX于 1963 年 7 月 XX 日 出生,于2023 年 10 月入职XX公司处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 龄,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参加工伤保险,案 涉事故亦不符合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 情形。吴XX等人的此次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申请的受 理条件。XX人社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吴XX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不 予受理符合上述规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XX市人民政 府经行政复议维持东莞人社局的上述决定,亦无不妥。虽然 吴XX等人主张李XX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经入职了东XX公司,该公司与XX公司系关联公司,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X条“法人是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 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及XX“法人应 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 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之规定,两家公司分别领取了营业执照,为不 同的法人,分别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吴XX等人据此主张李XX符合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 到事故伤害的情形,请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决定书》,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吴XX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吴XX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吴XX等人的一审诉讼 请求。

     事实与理由:1.东莞XX局和东莞市XX政府错误适 用法律。《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 XX已失效,不能作为案涉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实施条例》,李XX于 2017 年 2 月XX 日入职XX公司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 龄,且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 在XX公司关联企业的安排下持续工作,XX公司应承担工 伤保险责

任。 被上诉人XX人社局答辩称: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 受理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吴XX等人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案涉行政复议决定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原审第三人XX公司述称:

       1.李XX于 2023 年 10 月 XX日与XX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其入职XX公司时已经超 过法定退休年龄,与XX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 系。李XX不属于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 伤保险费等特定情形,且其亦未参加工伤保险。吴XX等人 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 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2.案外人东莞市XX毛绒玩具有限公司与XX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XX公司 有权在李XX劳动合同到期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李XX签订 《返聘协议》,且双方均应按《返聘协议》约定履行,应以 协议签订时间2023 年 10 月X 日作为李XX入职XX公司时 间。XX公司与案外人东莞市XX毛绒玩具有限公司相互独 立,李XX不属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 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经二审审查,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 二审中,吴XX等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未参保证明》及 《证明》,证明李XX系利川市XXXX村村民,且未享 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及行政 复议案。XX人社局作为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依法具有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之职权,XX人社局 作出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主体适格,各方当 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东莞市人 社局作出案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 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李XX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 城务工农民,入职XX公司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 受农村养老金保险待遇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仍 然应享有同等就业和获得保障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XX均规定,

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 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 上述规定,李XX作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是 否与XX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成为XX人社局受理工伤 认定申请的前提,亦不影响李XX的工伤认定结果,XX人 社局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李XX所受案 涉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 XX人社局作出案涉《工

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认定李XX的受伤不符合应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属 于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撤销,并应对案涉的工伤认定申请 重新作出处理。一审判决未对此问题予以纠正,法律适用错 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 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4)粤 XX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XX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XX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撤销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 XX 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在法定期限内就李X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由被上诉人XX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市人民政府负担。


  • 2025-04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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