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康丽律师全力维权,客户终获重疾理赔款
案例专长
保险合同纠纷、重疾险理赔、保险如实告知义务抗辩、保险公司解约效力认定、证据梳理与庭审质证
代理方向
代理保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请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并判令支付重疾保险金
判决结果
依法认定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扣除已退还保费后,判令保险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保险金192400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纠纷,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投保告知义务与保险公司解约、拒赔是否合法。夫妻二人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保险合同合法生效。投保一段时间后,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上甲状腺癌,该病症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当事人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不料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单方面通知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仅退还了已交保费。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投保前曾确诊妇科疾病,投保时刻意隐瞒既往病史,按照保险法及合同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并解除合同。当事人多次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均无果,无奈之下委托我代理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我全面梳理案件全部材料,包括保险单、住院病历、理赔通知书、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回访记录等各类证据,深入剖析案件核心争议点。本案关键在于保险法中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界定:投保人仅针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承担告知责任,而是否完成逐项询问、询问范围,举证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提交既往病历、回访记录、面访笔录等多份证据,主张我方当事人带病投保、刻意隐瞒病史。我逐一对对方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出示录音、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还原真实投保过程:案涉电子投保由保险公司业务员操作完成,并未就健康事项逐项进行询问,只是简单流程化操作,投保人并未有刻意隐瞒的主观过错。结合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保险公司履行了完整询问义务,其单方解除合同、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经全面核查证据、梳理法律关系后,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投保时已就相关健康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询问,仅凭既往病史无法认定我方存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结合已退还的保费,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192400元。
当下保险拒赔、无故解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投保人面对强势保险公司不知如何维权。本案中我精准运用保险法律规则,抓住举证责任分配这一核心要点,层层辩驳对方主张,最终帮助当事人顺利获得理赔,充分展现了处理各类保险合同、保险理赔纠纷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