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胜诉|律师精准抗辩全面维护股东合法知情权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典型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两名自然人股东持有某园艺公司股权,依法享有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股东固有权利。因股东对公司历年利润分配情况、实际经营财务数据存在疑问,为核实公司真实营收与盈利情况,依法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申请。
涉案公司拒不配合股东的合法查阅请求,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股东未履行法定查阅前置程序、查阅行为存在扰乱公司经营的不正当目的、股东已私自复制公司财务资料、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法定查阅范围,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双方沟通未果,股东提起一审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股东的核心诉讼请求。涉案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股东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孙侠律师接受两名股东共同委托,全程代理一、二审诉讼。面对公司的全部上诉主张,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援引法律依据,逐项击破对方抗辩观点,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补正前置程序事实,确认维权程序合法。针对上诉人主张股东未履行法定查阅前置程序的核心上诉理由,律师举证证明,股东已在诉前向公司邮寄书面《通知书》,明确说明查阅目的为核实公司经营与利润情况、列明查阅范围,已经依法提出书面查阅申请。在公司书面回函拒绝查阅后,律师又出具《律师函》再次催告公司履行义务。针对对方提出的律师函无授权、限期回复违法的抗辩,律师明确股东已事后追认代理行为,催告行为属于合法维权,未违反法律规定,完整证明股东已合规履行法定前置程序。
- 明确举证责任,击破不正当目的抗辩。针对上诉人主张股东滥用诉权、恶意查阅、泄露商业信息、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的抗辩,律师明确,公司主张股东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损害公司利益,应当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无任何实质证据佐证其主张,仅为单方主观臆断,无法成立。股东因质疑公司利润分配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而申请查阅财务资料,完全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合法行使范畴。
- 还原案件事实,否定资料已复制的虚假主张。针对上诉人声称股东已私自复制公司账簿凭证、本案无诉讼必要的说法,律师结合公安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无法明确说明当日交付的财务资料具体内容,无直接、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复制账簿及凭证。同时结合另案判决仅支持查阅财务报告、公司此前一直拒绝查阅账簿凭证的事实,佐证上诉人的主张不合常理,依法推翻其抗辩理由。
- 精准援引法条,拓展合法查阅范围。针对上诉人提出的会计凭证不属于股东查阅范围、不得扩张解释法律的主张,律师结合《公司法》《会计法》相关规定抗辩,会计账簿必须以审核后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会计凭证是反映公司真实经营、资金往来的原始依据,若无凭证查阅,无法核实账簿真实性,股东知情权将形同虚设,因此查阅会计凭证属于股东知情权的应有范畴。
三、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孙侠律师的抗辩意见,全面确认股东查阅行为合法合规,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涉案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提供公司自成立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供股东查阅;股东可在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委托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查阅地点按一审判决确定地址执行。
- 驳回涉案公司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本案为终审判决,当事人合法股东知情权得到最终司法确认与保护。
四、律师价值
- 精准把控法定程序,筑牢诉讼根基。专业梳理股东书面申请、催告的完整流程,有效反驳对方前置程序瑕疵的核心抗辩,彻底夯实股东维权的程序合法性,规避程序败诉风险。
- 熟练运用举证规则,精准击破对方抗辩。精准厘清股东知情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直击公司举证不能的核心问题,推翻对方不正当目的、资料已复制等全部抗辩理由,扭转案件争议焦点。
- 深度解读法律条文,突破司法争议难点。针对司法实践中股东能否查阅会计凭证的争议问题,结合会计法与公司法立法本意充分论证,成功争取法院认可会计凭证属于股东合法查阅范围,最大化拓宽股东知情权保护边界。
- 全程专业把控,实现全案胜诉。一、二审全程精准应诉、事实梳理、法律抗辩,彻底驳回公司上诉,为当事人守住完整的股东知情权,帮助股东具备核查公司真实财务、监督公司经营的合法依据,从根本上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