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案外工程项目施工期间,项目现场负责人与原告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该项目出资 100 万元,投资期限 1 年;期满后全额返还本金 100 万元,并额外支付固定利润 100 万元,合计 200 万元。协议同时明确:原告不参与项目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全部项目风险由签约个人承担;若逾期付款,需按每日 0.2% 标准支付违约金。
原告分多笔完成款项交付后,投资期限届满,对方未按约定返还本金及利润。原告遂将项目所属建设公司、签约个人一并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本金、收益合计 200 万元,并按照 LPR 四倍标准支付长期资金占用利息,本息合计诉求金额近 300 万元。杨岁娟律师接受涉案建设公司委托,全权代理本案应诉。
二、案件难点
1、合同名义与实质法律关系冲突:书面协议明确为《投资协议书》,从字面形式易被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需结合条款细节穿透式定性为民间借贷,法律定性难度大。
2、高额收益及利息抗辩难度高:原告主张的固定利润、违约金折算后利率远超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如何依法调低利息、剔除超额诉求是核心难点。
3、企业被牵连追责风险大:原告主张签约个人系公司在职人员、项目负责人,签约属于职务行为,要求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时举证相关财务人员与公司存在关联,进一步佐证公司为实际用款主体,企业应诉压力极大。
4、被告缺席审理风险:案件另一被告(签约个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提交答辩意见,案件事实核查存在一定阻碍。
三、办案经过
1、拆解协议条款,定性法律关系
团队逐条分析《投资协议书》核心内容:协议约定原告只出资、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到期收取固定本金 + 高额收益,完全不符合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的投资法律特征,依法认定本案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同时向法院说明:双方并未约定合法的投资分红、风险分担机制,本质是资金融通行为。
2、收集证据,剥离企业还款责任
多方取证证实:公司从未授权该员工对外签订案涉投资 / 借款协议,对案涉款项往来事前不知情、事后未追认;涉案资金并未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也未用于公司经营项目;结合分包单位出具的代付工资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协议中收款账户人员并非本公司员工,进一步切断公司与案涉资金、协议的关联性。针对原告提交的另案裁判文书,区分劳动争议案件与本案民间借贷案件的裁判逻辑,说明不能以此推定本案员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3、依法抗辩超额利息与违约金
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向法院阐明:原告主张的 “利润” 本质为借款利息,协议约定每日 0.2% 的违约金标准严重超标;即便原告主动下调至 LPR 四倍,也需要分阶段按照法定利率上限重新核算。主张仅应以实际出借本金 100 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驳回原告以 200 万元为基数计息的诉求。
4、配合法院审理,固定案件事实
针对另一被告缺席的情况,向法院提交全部书面证据、质证意见,配合法庭梳理款项交付、协议履行、人员身份等关键事实,避免因当事人缺席导致事实认定偏差。
四、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投资协议书》性质为民间借贷合同,合同相对方仅为原告与签约个人,涉案建设公司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成功为企业免除近 300 万元连带债务。
判令签约个人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利息分两段计算:借款期内按照年利率 24% 计算,逾期后按照年利率 14.6%(LPR 四倍)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
驳回原告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按照 200 万元基数计息等全部超额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签约个人承担。
五、律师价值
1、穿透合同表象精准定性,区分投资合作与民间借贷两大法律关系,从根源上否定原告要求企业担责的诉讼逻辑。
2、全方位证据布局,厘清人员身份、资金流向、授权范围三大关键事实,成功将企业从债务中剥离,防范企业无端遭受巨额损失。
3、严格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规则,依法调低超标利息与违约金,合理缩减债务人的还款成本。
4、应对被告缺席庭审的复杂局面,稳定案件走向,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
六、适用场景
1、签订《投资协议》《合作协议》,但约定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实质为民间借贷的合同纠纷;
2、企业员工私自对外借款、签订资金协议,债权人主张员工系职务行为,要求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应诉案件;
3、民间借贷案件中,对方主张高额利息、违约金,需要依法抗辩、压降利息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