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名子女:A、B、C。甲于20XX年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位于北京市某区某处的一处房屋原登记在甲名下。三子女因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乙、A、C曾以析产继承纠纷为由将B诉至法院。
法院于20xx年x月作出判决,确认该房屋由乙继承 61% 份额,A、C各继承 11% 份额,B继承 17% 份额。判决生效后,因该房屋一直由乙与B共同居住,各方对如何实际分割、腾退及变现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乙、A、C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变价分割该房屋,按各自份额分配价款。
二、律师工作
接受原告乙、A、C委托后,代理律师开展了以下工作:
梳理案件背景:仔细查阅前一起继承纠纷的判决书,明确各当事人已确定的房屋份额,确认本案属于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关系清晰。
分析分割障碍:涉案房屋系各共有人唯一住房可能性较大,且被告B实际居住其中,直接请求拍卖或变卖可能面临执行困难。为此,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各方居住需求和经济状况。
制定调解策略:考虑到家庭纠纷的特殊性,律师优先争取调解方案,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加剧矛盾。在法院主持下,律师协助原告方提出合理方案:不强行要求立即出售房屋,而是先解决腾退问题,为后续变价创造条件。
促成和解协议:通过与被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之女)多轮沟通,最终达成一致——原告与被告于指定期限内共同腾退房屋,为后续变价分割扫清障碍。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原告乙与被告B于 20XX年X月X日前 将涉案房屋腾退。
案件受理费 25元 由原告方负担。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无需进入评估、拍卖等复杂程序。
四、律师心X
本案是一起因继承转化为按份共有后,共有人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而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虽然前诉已通过判决明确了各方的份额比例,但“纸上份额”要转化为实际权益,仍需解决房屋由谁居住、如何退出、如何变现等现实问题。
心X一:共有物分割纠纷中,“腾退”往往是变价的前置环节。 法院判决确认份额后,若共有人拒不配合出售或无法就价格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提起共有物分割之诉。本案通过调解先行约定腾退时间,避免了强制执行腾退的漫长程序。
心X二:家庭纠纷中,调解优于判决。 本案各方为母子、兄弟姐妹关系,若强行申请拍卖房屋,不仅成本高,还可能彻底撕裂亲情。律师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法院亦积极组织协商,最终以极低的诉讼成本(25元)解决了实质性矛盾。
心X三:调解协议的履行设计需明确、可操作。 本案调解书仅约定了腾退期限,未约定不腾退的违约责任或后续变价方案。作为代理律师,在签署调解书前可进一步建议加入“逾期不腾退则视为同意委托法院拍卖”等条款,以增强约束力。当然,本案当事人基于互信接受了现有方案,亦为一种务实选择。
心X四:重视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中的作用。 被告由其女儿作为代理人出庭,亲属身份有助于缓和对抗情绪。律师在沟通过程中注意表达方式,避免激化矛盾,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以25元案件受理费高效化解争议,维护了当事人的共有权益,同时保留了家庭成员之间的体面与余地,是共有物分割纠纷中“以调促和”的典型范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