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与乙于19xx年结婚,甲系再婚,带来与前夫所生的两名子女A、B与甲夫妇共同生活。19XX年,全家在北京市某区某村建造某房4间。后B在该院内自建某某房。20xx年乙去世。
20XX年,甲、A、B通过法定继承诉讼,法院判决:涉案院内某房4间中,东数第4间归甲所有,东数第1、2间归B所有,东数第3间由甲继承0.5间、A和B各继承0.25间。
20XX年X月,因该村拆迁,B(作为被拆迁人代表)与某公司签订了《宅基地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安置房购买协议》,约定:经认定的宅基地面积为228.8㎡,最大可选安置面积243.8㎡,预选安置房三套(两套90㎡三居室、一套60㎡一居室),搬迁补偿总款1,831,695元,安置房购房款及代收费用共计1,421,280元。
甲、A认为,根据继承判决,二人对院内房屋享有相应份额,该份额应转化为拆迁安置利益。但B拒绝分割。甲、A遂提起共有纠纷诉讼,请求判令B向甲、A分别支付拆迁补偿款19.9万元,并确认一套90㎡安置面积归甲、A享有。
二、律师工作
接受原告甲、A委托后,代理律师开展了以下工作:
梳理前序法律关系:详细查阅(20xx)京0XXX民初XXX号继承判决书,明确各当事人对院内房屋的份额:甲合计享有1.5间(东数第4整间+第3间的0.5间),B享有2.25间(东数第1、2整间+第3间的0.25间),A享有0.25间(东数第3间的0.25间)。
分析拆迁利益转化: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迁补偿款包括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奖励费、补助费等;安置房购买指标与宅基地面积挂钩。代理律师主张:房屋份额应转化为对应的货币补偿及安置面积权益,被告B作为签约代表,有义务向其他共有人分配。
制定调解策略:考虑到甲年事已高(时年83岁),急需解决养老住房问题;同时,三套安置房的分配需兼顾各方利益。代理律师积极与法院、被告及第三人沟通,提出“一套90㎡三居室归甲所有+15万元现金补偿”的调解方案,并说服被告接受。
确保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在调解书中明确安置房屋将来登记至甲名下,款项打入指定账户,避免后续纠纷。
三、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B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给付甲拆迁款15万元(打入甲名下银行账户);
三套安置房屋中的一套90㎡三居室归甲所有,将来登记至甲名下;
将来因该院拆迁所得的其他分得款项均归B所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方负担。
调解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四、律师心X
本案是一起因继承后遇拆迁引发的共有纠纷,核心在于:经生效判决确认的房屋份额,在拆迁安置中应如何转化为相应的财产权益。通过代理本案,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心X一:继承判决确认的房屋份额并不因拆迁而消灭,而是转化为拆迁补偿款及安置面积权益。 本案中,法院此前已明确甲对某房享有1.5间、A享有0.25间的所有权。拆迁发生后,这些房屋被拆除,但其价值应通过货币补偿和安置指标体现。代理律师及时提起诉讼,避免了因拆迁协议由一人签订而导致其他共有人权益落空。
心X二:调解是处理家庭拆迁利益纠纷的优选方式。 本案各方为母子、兄妹关系,若通过判决方式分割,可能涉及复杂的评估、计算,且安置房尚未建成,判决执行存在困难。通过调解,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套房+15万元”的方案,既保障了八旬老人的养老住房,又给予了适当现金补偿,实现了双赢。
心X三:为老年人争取实物安置(房屋)优于单纯货币补偿。 甲年事已高,房屋是其基本生活保障。代理律师坚持要求确认一套安置房归其所有,而非仅仅分割拆迁款。最终调解方案满足了这一核心诉求,体现了对老年人居住权益的倾斜保护。
心X四:拆迁案件中的第三人(拆迁公司)配合有助于调解达成。 本案中,代理律师与第三人拆迁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确认安置房尚在建设、将来可单独登记至甲名下,为调解协议中“将来登记至甲名下”的约定提供了事实基础。拆迁公司的到场也促使被告更理性地评估诉讼风险。
心X五:前序诉讼文书是本案的重要证据。 (20xx)京xxx民初xx号继承判决明确了各方房屋份额,成为本案主张权利的根本依据。代理律师在接手案件时,务必全面收集与涉案财产相关的全部历史裁判文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心X六:调解书应明确履行期限和具体账户,便于执行。 本案调解书明确写明“于20xx年x月xx日前一次性给付”以及“打入甲北某银行账户:xxxxxxxxxx”,避免了被告拖延付款或原告拒收等争议。律师在起草调解条款时,应尽可能将履行方式、期限、账户等细节具体化。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以较低的诉讼成本(案件受理费4,400元)高效解决了复杂的家庭拆迁利益纠纷,为当事人争取了实在的权益,也维护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基本和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