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信息
涉案标的:工程修复费 3808858.49 元 + 鉴定费 360000 元,合计 416.89 万余元
代理阶段:一审、二审、再审(全程代理)
案件结果:一审胜诉、二审维持原判、再审申请被驳回,三级诉讼全部胜诉
二、案件完整背景
案涉项目为工业厂房建设工程,双方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书面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钢结构及土建主体,土方回填、外购土工程不在承包范围内。
施工方进场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后,项目尚未正式验收交付,厂区地面陆续出现大面积不均匀沉降、混凝土面层厚度不达标、钢筋规格与图纸存在偏差、回填土压实度不足等多项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直接导致新建厂房无法投入使用。
建设方多次书面、口头催告施工方履行工程维修、整改义务,施工方均予以拒绝。为固定质量问题成因、明确修复费用,建设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现场勘验后出具正式意见书,确认案涉工程存在多项不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及施工图纸的质量缺陷,整体修复造价为 3808858.49 元,建设方先行垫付鉴定费 360000 元。
协商维权无果后,建设方正式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作出后,施工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败诉后,施工方依旧不服,向省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连续在三个审级中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试图完全推卸质量责任。
杨岁娟律师全程代理建设方,参与一审庭审、二审庭审、再审审查全流程,层层应对对方抗辩,最终三级法院均支持我方核心诉求。
三、当事人核心诉求与抗辩主张
(一)我方(建设方)一审诉讼请求
判令施工方支付厂房地面工程修复费用 3808858.49 元;
判令施工方承担本案工程质量鉴定费 360000 元;
主张厂房闲置产生的租金损失;
要求对方移交全套工程施工资料;
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二)施工方全流程抗辩主张(一审 / 二审 / 再审统一理由)
1、施工主体抗辩:合同明确约定土方回填不属于承包范围,己方仅帮忙代走财务账目、配合机械结算,并未实际实施土方回填施工,地面质量问题与己无关;
2、工程质量抗辩:地面沉降主要原因是建设方自行采购的回填土土质不达标、厂区室外排水未施工导致积水浸泡,过错完全在建设方;
3、司法鉴定抗辩:主张鉴定机构资质不全、存在转委托检测行为,鉴定检测方法、维修方案、费用测算均存在错误,多次申请重新鉴定;
4、程序异议:主张一审法院遗漏土方实际施工人、监理单位等必要诉讼主体,审理程序违法;
5、法律适用抗辩:认为案涉工程未出现人员伤亡、整体坍塌,一审适用建设工程保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6、责任划分抗辩:即便存在质量问题,一审判定己方承担 90% 责任比例严重显失公平。
四、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结合三级庭审归纳,本案六大核心争议,也是全案庭审对抗重点:
2、实际施工主体认定:合同书面约定与现场施工、签证、付款事实不一致,能否认定施工方是土方及地面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3、司法鉴定效力:鉴定机构资质、检测流程、意见结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满足 “重新鉴定” 法定条件;
4、过错责任划分:回填土由建设方提供、室外积水等客观因素,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影响比例,双方过错如何界定;
5、审理程序合法性:土方施工人、监理单位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被告,一审未追加当事人是否程序违法;
6、法律适用问题:工程局部质量缺陷、未发生安全事故,能否适用建设工程保修责任司法解释;
7、施工细节争议:施工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钢筋规格,该情节对质量责任的影响。
五、分阶段详细办案思路、证据组织与庭审举措
(一)一审阶段:夯实基础,全面固定案件事实
1、证据体系搭建(核心工作)
系统性整理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机械设备租赁协议、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结算文件等全套书证。
重点举证:虽合同列明土方回填不在承包范围,但案涉土方工程的机械租赁、人工费用均由施工方对外支付、入账结算,结合双方盖章的工程签证单,完整证明施工方系土方及地面工程实际施工人,并非单纯 “财务走账”。
2、司法鉴定全程跟进与维护
全程参与法院组织的现场勘验、点位采样、数据核对工作。针对施工方当场提出的采样、检测异议,联合鉴定机构逐一现场解释;
庭审中明确:案涉鉴定机构入选法院司法鉴定名录,资质齐全,检测流程严格依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土工试验方法标准》等国家规范,结论客观真实,对方无实质证据推翻,法院应驳回重新鉴定申请。
3、法律与事实抗辩(针对对方主张)
区分材料提供义务与施工管控义务:即便回填土由建设方采购,施工方作为专业建筑企业,负有进场土质检测、含水率化验、分层夯实、压实度检测等法定施工义务,土质问题仅是次要因素,施工不规范是质量问题核心原因;
法律适用论证:建设工程保修责任针对所有工程质量缺陷,不以是否发生坍塌、人员伤亡为前提,一审援引司法解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租金、施工资料诉求:依法提交佐证材料,完整陈述诉求依据。
4、庭审策略
以 “实际施工 + 施工管控过错 + 鉴定合法” 三大主线展开辩论,逻辑闭环,优先锁定核心责任事实。
(二)二审阶段:应对上诉,补强说理,维持原判
施工方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叠加 “程序违法、事实错误、鉴定无效、责任不公” 多项上诉理由,我方针对性应诉:
1、答辩程序异议
援引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审理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权利义务仅约束签约甲乙双方。土方实际施工人、监理单位与本案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并非必要共同被告,一审未追加当事人,审理程序完全合法。
2、再次强化司法鉴定效力
提交鉴定机构资质证书、检测人员执业证件、检测全过程档案,针对上诉状中 “维修方案不合理、数据遗漏” 等观点,申请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函问询。鉴定机构正式回函:维修方案、费用测算均结合现场实际与国家规范作出,内容完整有效。彻底推翻对方对鉴定的质疑。
3、细化过错与责任划分说理
认可双方曾协商变更钢筋规格,但明确:施工方作为专业主体,明知变更后与原设计图纸存在偏差,仍进场施工,该部分过错仍由施工方承担;
结合鉴定意见:室外积水、回填土材质仅对局部区域产生轻微影响,地面大面积沉降、面层厚度不足等核心问题,均源于施工方未按规范施工。一审 9:1 的责任比例,与双方过错程度完全匹配,不存在显失公平情形。
4、总结答辩
对方上诉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再审阶段(省级高院):终极应诉,阻断再审,守住全案成果
二审败诉后,施工方向省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理由基本延续一、二审观点,并新增 “鉴定转委托、关键事实未查清” 等主张,这也是本案最难环节。
1、针对 “鉴定转委托、资质瑕疵” 再审理由专项答辩
整理全套鉴定流程文件:明确鉴定机构仅将辅助性技术检测交由第三方完成,最终鉴定意见、结论出具仍由法院委托的主鉴定机构负责,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 “违法转委托”,且该流程一审已告知各方,对方当庭无异议。再审该项理由不成立。
2、重申实际施工事实
再次提交签证、付款、发票等核心证据,结合一、二审庭审笔录,证明施工方实际承接并完成土方工程,“仅走账” 的主张无任何证据支撑。
3、终极论证责任与法律适用
梳理全案质量成因、过错比例,向再审法院提交一、二审裁判逻辑与证据汇总;再次释明:建设工程保修责任的法律适用、责任划分比例均符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
4、最终意见
原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对方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再审法定情形,请求高院依法裁定驳回。
六、三级法院正式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结合鉴定意见与双方过错,酌定施工方承担 90% 责任、建设方承担 10% 责任:
① 施工方向我方支付工程修复费 3427972.6 元;
② 施工方向我方承担鉴定费 324000 元;
③ 驳回租金损失、交付全套施工资料两项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全面采纳我方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方自行承担。
再审法院(省级高院)裁定
经审查,施工方各项再审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全案结论:我方当事人在一审、二审、再审三级诉讼中全部胜诉,416 万余元工程款项全部得到支持。
七、律师核心价值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三级诉讼,对方全程否认施工事实、质疑司法鉴定、主张程序及责任不公。律师凭借丰富的建工案件经验,搭建完整证据链,全程维护鉴定效力,精准划分双方过错。三级庭审层层抗辩、步步为营,最终全案胜诉,成功为当事人追回四百余万元工程修复款及鉴定费,全面守护建设方合法权益。
八、案件难点总结与办案亮点
1、核心难点
合同书面约定与实际施工行为不一致,施工主体认定难度大;
对方三个审级反复攻击司法鉴定,鉴定效力成为全案胜负关键;
工程质量系 “多因一果”,双方过错比例划分争议极大;
案件历经三级诉讼,庭审对抗周期长、对方抗辩理由多。
2、办案亮点
证据精细化:深挖签证、付款、结算等间接证据,还原客观施工事实,打破书面合同的不利影响;
司法鉴定全流程把控:从现场勘验到书面异议、法院函询,全程跟进,稳固鉴定这一核心证据;
法律精准运用:区分材料义务与施工义务、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建工保修规则;
全流程风控:预判对方上诉、再审思路,每一审级均补强证据与说理,实现三级全胜。
九、适用场景
1、建设工程竣工后出现地面、地基、主体等结构性质量缺陷,施工方拒绝维修、拒绝承担修复费用;
2、合同约定施工范围与现场实际施工内容不一致,引发主体争议;
3、案件涉及工程质量、修复费用司法鉴定,对方多次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
4、工程质量由多方因素共同造成,双方对过错、责任划分存在重大分歧;
5、建工纠纷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多级诉讼的疑难复杂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