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原告系专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与当地国有平台开发公司签订市政道路建设施工合同,合同对施工范围、结算方式、付款节点、质保金返还规则、逾期利息计算均作出明确约定。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工程于 2021 年 2 月正式竣工验收。后续双方委托第三方造价机构完成整体结算,审定工程总造价金额清晰无误。被告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长期拖欠剩余工程尾款与质保金,经原告多次沟通催要仍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质量保修金,并按照 LPR 标准支付各款项对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出四项核心抗辩:一是主张案涉工程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二是辩称原告在质保期内未履行维修义务,质保金返还条件未达成;三、对部分票据、扣款金额提出异议;四、主张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付款及利息起算时间应当延后。杨岁娟律师接受施工企业委托,全程负责本案举证、质证、庭审辩论等全部诉讼工作。
二、核心争议焦点
1、诉讼时效争议:被告认为自结算完成之日起算,本案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2、质保责任争议:被告以工程存在局部质量问题、原告未完成维修整改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
3、款项抵扣争议:双方对未兑付商业汇票、工程罚款两笔款项是否应当抵扣工程款存在分歧;
4、利息起算争议:被告主张以发票开具时间作为利息起算节点,与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不一致。
三、详细办案举措
1、应对诉讼时效抗辩
系统整理工程结算单、双方往来函件、微信沟通记录、催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自结算完成后,原告持续向被告主张债权,诉讼时效多次发生中断,原告本次起诉完全在法定时效范围内,依法享有胜诉权。
2、区分质保义务与付款义务
向法庭阐述法律逻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返还质保金是合同核心给付义务;工程维修属于独立的保修责任范畴。即便双方就维修问题存在争议,被告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到期款项,质保相关纠纷可另案主张,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扣或拒付。
3、厘清各类款项性质
针对未兑付的商业汇票,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说明:交付票据不代表基础债权消灭,票据无法兑付时,债权人仍可依据原施工合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对于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罚款,认可其抵扣效力,据实核算最终欠款金额。
4、界定发票与付款的法律关系
明确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并非工程款支付的前置条件,被告不能以发票问题拖延付款,逾期利息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起算。
四、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我方代理意见: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5368946.41 元,并从合同约定付款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质量保修金 2084664.8 元,并从质保期满次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主要由被告承担,原告合法债权全部得到支持。
五、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运用诉讼时效规则,有效驳回对方时效抗辩。结合建设工程、票据相关法律,厘清汇票、罚款、质保金等争议款项,区分付款主义务与开票、维修附随义务,逐条击破被告拒付理由,帮助企业成功追回大额工程款与质保金,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六、适用场景
1、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质保金的追索案件;
2、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未履行维修义务、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3、工程结算涉及商业汇票、违约罚款抵扣等复合型建工欠款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