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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深挖人事文件、收货对账等全套证据,依法认定项目经理签字及资料章的结算效力。结合项目实际使用事实,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逐条反驳对方抗辩。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与律师费,全面保障供货企业合法权益,成功追回大额货款及维权成本。

案件详情

一、案件概况

原告为弱电工程物料供应企业,与被告工程公司签订《智能建筑弱电工程物料采供合同》,合同明确供货范围、结算规则、付款节点、质保要求,同时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完成全部物料供应,还根据项目需求增补材料并提供配套施工服务。所有供货单据、对账文件、结算资料均由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并加盖项目资料章。案涉项目已于 2021 年正式投入使用,但被告迟迟不办理正式结算,拒绝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全额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被告当庭提出多项抗辩:主张签字人员无结算权限、项目资料章无效;认为项目未正式验收、未完成对账,且原告未开具发票、甲方未拨付工程款,合同约定付款条件未成就。杨岁娟律师代理供货方参与全案诉讼。

二、核心争议焦点

1项目经理签字、项目资料专用章是否具备结算法律效力;

2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能否视为完成竣工验收;

3合同约定的 甲方回款、开具发票是否属于法定付款前置条件;

4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及律师费是否应由违约方承担。

三、详细办案举措

1固定履职证据,认定职务行为

调取被告内部人事任命文件、合同约定的指定收货人信息,结合全套送货单、对账单、最终结算单,证明签字人员系被告正式任命的项目经理、合同约定验收人。依据《民法典》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相关规定,认定其签字及项目资料章具备结算效力,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

2结合事实认定项目验收状态

提交项目官方启用公示等证据,依据买卖合同及建工司法解释,工程未经正式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依法视为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节点均已届满。

3驳斥付款前置条件抗辩

阐明供货、付款是合同核心义务,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不能以此拒绝付款;被告以其上游甲方未付款为由抗辩,无法律依据。

4依规主张违约金与律师费

结合合同条款、结算时间、质保期限,分段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合同违约条款及律师费发票、委托手续,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四、裁判结果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5472362.52 元;

按照约定节点分段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 30000 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原告所有诉求均获得法院支持。

五、律师价值

律师深挖人事文件、收货对账等全套证据,依法认定项目经理签字及资料章的结算效力。结合项目实际使用事实,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逐条反驳对方抗辩。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与律师费,全面保障供货企业合法权益,成功追回大额货款及维权成本。

六、适用场景

1工程建材、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买方以人员无权结算、印章无效为由拖欠货款;

2货物已交付、项目已使用,但未完成正式验收、结算的货款追索案件;

3合同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违约金的商事欠款纠纷。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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