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全胜|孙侠律师代理被告,法院全额驳回原告全部 46 万余元索赔诉求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曾系原告公司股东、监事,负责公司广告客户业务,后续计划退股并注册经营范围相近的新公司。原告起诉提出三项核心主张,合计索赔 465905.50 元:
- 被告私自设立同业新公司,抢夺客户造成经营损失,要求注销该公司并赔偿经营损失;
- 被告离职时擅自搬走价值 82590 元货物,应当赔付对应货款;
- 被告经手 288363.50 元客户货款私自截留,未上交公司,要求全额返还。原告主张被告违反董监高XX勤勉义务,侵占公司资产、同业竞争损害公司权益,诉请全部损失由被告承担。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孙侠律师全程代理被告应诉,针对原告三项索赔事实逐一举证、层层抗辩:
- 击破同业竞争索赔主张提交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方自始至终知晓、同意被告退股并设立新公司;同时举证新公司设立后未办理税务登记、无银行流水,从未实际开展经营,不存在抢夺客户、产生经营损失的事实,原告单方制作的营业额统计无任何佐证,不能作为损失依据。
- 推翻侵占货物赔偿诉求厘清被告作为部门负责人签署库存清单仅为履行盘点职务,不代表取走货物;证人证言仅证明被告搬运墨水,但搬货前已征得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老板当场知情并未阻拦;原告无法举证清单对应货物由被告私自占用,二者无法对应,侵占事实不成立。
- 澄清 28 万余元货款归属责任梳理双方财务对账聊天记录,区分 “待收回客户应收账款” 与 “被告已收取款项”:案涉明细表仅为对外未结欠款,债权本身属于原告,应由原告自行向客户催收;被告此前收到的零散货款已汇总转账上交财务,原告也予以认可,不存在截留货款行为。
- 运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锁定原告举证不能原告所有核心损失证据均为单方制作,录音、销售单据无第三方佐证,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无其他材料补强。律师当庭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占、同业牟利等侵权事实,应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三、办案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孙侠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零赔付全胜判决:
-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注销新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款;
-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近 7000 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 被告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彻底免除 46 万余元巨额赔偿风险。
四、律师价值
- 完整固定事前知情合意证据,从根源否定同业竞争侵权调取原始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提前知晓并同意被告退股、新设公司,直接排除被告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化解本案最大风险。
- 区分职务行为与侵权行为,厘清货物盘点、搬运法律性质精准界定监事、部门负责人日常盘点签字仅为工作流程,不等于私自侵占资产,结合老板知情默许搬货的沟通记录,彻底推翻货物赔偿主张。
- 理清应收账款法律关系,分清债权催收主体明确客户欠款的债权归属原告,不能直接要求经手员工兜底支付,纠正原告错误追责逻辑,免除被告巨额货款返还责任。
- 熟练运用举证规则,倒逼原告举证不能针对原告单方自制、无佐证的损失证据逐项质证,清晰说明各项主张均缺少有效证据支撑,说服法院全部不予采信。
- 全盘化解大额索赔风险,实现零赔偿结案原告诉求总额超 46 万元,经律师全方位抗辩,最终被告无需承担任何金钱给付义务,最大限度保全当事人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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