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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孙侠律师代理被告损害公司利益案件,法院全额驳回原告全部 46 万余元索赔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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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完整固定事前知情合意证据,从根源否定同业竞争侵权 调取原始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提前知晓并同意被告退股、新设公司,直接排除被告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化解本案最大风险。

案件详情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全胜|孙侠律师代理被告,法院全额驳回原告全部 46 万余元索赔诉求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被告曾系原告公司股东、监事,负责公司广告客户业务,后续计划退股并注册经营范围相近的新公司。
原告起诉提出三项核心主张,合计索赔 465905.50 元:
  1. 被告私自设立同业新公司,抢夺客户造成经营损失,要求注销该公司并赔偿经营损失;
  2. 被告离职时擅自搬走价值 82590 元货物,应当赔付对应货款;
  3. 被告经手 288363.50 元客户货款私自截留,未上交公司,要求全额返还。
    原告主张被告违反董监高XX勤勉义务,侵占公司资产、同业竞争损害公司权益,诉请全部损失由被告承担。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孙侠律师全程代理被告应诉,针对原告三项索赔事实逐一举证、层层抗辩:
  1. 击破同业竞争索赔主张
    提交原被告法定代表人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方自始至终知晓、同意被告退股并设立新公司;同时举证新公司设立后未办理税务登记、无银行流水,从未实际开展经营,不存在抢夺客户、产生经营损失的事实,原告单方制作的营业额统计无任何佐证,不能作为损失依据。
  2. 推翻侵占货物赔偿诉求
    厘清被告作为部门负责人签署库存清单仅为履行盘点职务,不代表取走货物;证人证言仅证明被告搬运墨水,但搬货前已征得原告法定代表人同意,老板当场知情并未阻拦;原告无法举证清单对应货物由被告私自占用,二者无法对应,侵占事实不成立。
  3. 澄清 28 万余元货款归属责任
    梳理双方财务对账聊天记录,区分 “待收回客户应收账款” 与 “被告已收取款项”:案涉明细表仅为对外未结欠款,债权本身属于原告,应由原告自行向客户催收;被告此前收到的零散货款已汇总转账上交财务,原告也予以认可,不存在截留货款行为。
  4. 运用民事诉讼举证规则锁定原告举证不能
    原告所有核心损失证据均为单方制作,录音、销售单据无第三方佐证,利害关系证人证言无其他材料补强。律师当庭释明举证责任分配,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占、同业牟利等侵权事实,应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三、办案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孙侠律师全部代理意见,作出零赔付全胜判决:
  1.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注销新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款;
  2. 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近 7000 元,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
  3. 被告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赔偿,彻底免除 46 万余元巨额赔偿风险。

四、律师价值

  1. 完整固定事前知情合意证据,从根源否定同业竞争侵权
    调取原始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公司大股东、法定代表人提前知晓并同意被告退股、新设公司,直接排除被告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化解本案最大风险。
  2. 区分职务行为与侵权行为,厘清货物盘点、搬运法律性质
    精准界定监事、部门负责人日常盘点签字仅为工作流程,不等于私自侵占资产,结合老板知情默许搬货的沟通记录,彻底推翻货物赔偿主张。
  3. 理清应收账款法律关系,分清债权催收主体
    明确客户欠款的债权归属原告,不能直接要求经手员工兜底支付,纠正原告错误追责逻辑,免除被告巨额货款返还责任。
  4. 熟练运用举证规则,倒逼原告举证不能
    针对原告单方自制、无佐证的损失证据逐项质证,清晰说明各项主张均缺少有效证据支撑,说服法院全部不予采信。
  5. 全盘化解大额索赔风险,实现零赔偿结案
    原告诉求总额超 46 万元,经律师全方位抗辩,最终被告无需承担任何金钱给付义务,最大限度保全当事人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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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1-01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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