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转让合同纠纷胜诉|孙侠律师代理原告,全额追回 39100 元转让款及资金利息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与文化公司签订培训机构转让协议,约定对方转让校区、生源、办学资质,并保证原告正常使用经营场地,原告先行支付 4 万元首期转让款。交付后原告发现重大问题:案涉机构无合法民办办学资质,工商部门责令停业;场地租赁合同禁止转租,房东拒绝认可原告承租身份,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合同根本目的落空。原告多次协商退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转让款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庭审中原告同意扣除变卖设备所得 900 元。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全程缺席,无答辩、无举证。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孙侠律师协同其他律师共同代理原告,完整固定违约证据,应对被告缺席审理:
- 全套整理交易付款证据提交转让协议、收款收据、POS 签购单、银行流水,清晰证明原告已足额支付首期转让款 4 万元,付款事实无争议。
- 举证对方无办学资质、违法经营核心违约事实提交两段录音,分别与被告方负责人、市场监管工作人员沟通记录,证实机构无合规办学资质,行政机关已责令停业,直接证明被告根本违约。
- 举证场地转租无效,经营基础完全丧失调取原始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合同禁止私自转租,结合现场照片佐证原告被迫停业,校区无法继续运营。
- 梳理设备变卖凭证,主动扣减合理款项提交物品变卖收条,主动向法庭说明 900 元变卖款可抵扣退款,诉讼请求客观合理,便于法院采信。
- 适用缺席审判规则完整陈述案情被告放弃全部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律师当庭完整出示全部书证、视听证据,完整论证合同法定解除权、退款及利息损失的法律依据。
三、办案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孙侠律师代理意见,作出胜诉判决:
- 确认双方培训机构转让协议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解除;
- 判令被告十日内返还转让款 39100 元(4 万元扣除设备变卖 900 元);
- 以 39100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7 月 14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
- 被告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全部违约退款责任由被告独自承担。
四、律师价值
- 多类型证据组合锁定根本违约合同、转账记录、录音、场地租赁合同、行政沟通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直接证明对方无资质、无权转租两大核心违约点,支撑合同解除。
- 熟练处理被告缺席案件,规避证据不被采信风险被告拒不到庭应诉,律师规范完成全部举证质证流程,所有证据经法庭核对全部认定,保障原告诉求不受对方缺席影响。
- 诉讼请求客观务实,加速法院裁判认可主动扣减原告处置设备所得款项,诉求不夸大,逻辑清晰,大幅提升法院支持力度。
- 完整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弥补长期回款损失除追回本金外,依法主张逾期退款利息,全面弥补原告资金长期被占用产生的经济损失。
- 针对教育培训转让类合同纠纷精准把握法律红线,明确无办学资质转让机构属于根本违约,为同类办学转让维权提供完整诉讼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