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景观设计公司与天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xx年x月签订《某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景观雕塑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并于20xx年x月完成货品验收,此后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保期义务。
然而,被告在支付大部分合同款后,仍有18,500元质保金迟迟未予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质保金18,500元及自20xx年x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律师工作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仔细梳理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合同、验收单、催收记录等,确认合同履行情况及质保期已届满的事实;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尽快起诉以避免时效风险;在诉请中,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质保金本金及逾期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立案后积极与被告代理人沟通,了解对方付款意愿和障碍,评估诉讼风险;在法院主持调解时,考虑到被告付款意愿尚可,且判决后执行存在不确定性,建议当事人在利息部分做出适当让步,以换取尽快回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并就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质保金18,500元;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调解书经双方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景观雕塑项目质保金被长期拖欠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通过法院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通过代理本案,有几点体会值得总结:
建设工程类合同中的质保金条款是常见争议点,起诉时需确保质保期确已届满。 本案合同履行及验收发生于20xx年,至起诉时质保期已届满,付款条件已成就。代理律师在起诉前应仔细审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及起算时点,确认质保金确已到期应退,避免因条件未成就而导致败诉。
对于欠款事实清楚但数额较小的商事纠纷,调解是平衡效率与利益的最优解。 本案诉讼标的仅18,500元,若坚持判决,虽胜诉可能性较大,但可能面临上诉、执行等程序。通过调解,原告在利息部分作出让步,换取被告的及时付款,实现了快速回款的核心目标。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向当事人明确诉讼成本与时间收益的权衡关系。
诉讼时效问题在跨年度欠款纠纷中需重点关注。 本案工程完工于20xx年,起诉时间在20xx年,时间跨度较长。代理律师应仔细核查催收记录是否完整、催收行为是否有效中断时效,必要时通过提交催收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证明时效中断的事实,确保债权未过诉讼时效。
调解结案后仍可申请强制执行,但应关注履行期限的约定。 本案调解书明确了被告的付款期限。代理律师应在临近履行期限时提醒当事人关注被告是否按期付款,如被告未按时履行,应及时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中虽未设置违约金条款,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仍可对被告施加压力。
承揽合同纠纷中,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可能影响管辖法院。 本案原告在某地、被告在天津,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原告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管辖规定。代理律师在立案前应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避免因管辖不当导致案件被移送或驳回。
本案以调解方式,帮助某地某景观设计公司在较短时间内收回了拖欠四年的质保金,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