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不起诉 | 陈小丹律师辩护获不起诉决定,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
【审理机关】: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傅X(男,1984年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认定:傅X于当日在济南市长清区某小区其租住处内,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同日,傅X被抓获归案。
2024年7月22日,公安机关对傅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5年3月24日,案件移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经过】
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陈小丹律师接受傅X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陈小丹律师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在梳理全案证据后,主要从以下层面展开辩护:
第一,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基础。 陈小丹律师在全面分析案情后认为,本案证据较为充分,傅X本人亦对基本事实供认不讳,在此情况下,积极认罪认罚是争取最优处理结果的前提。陈小丹律师依法向傅X详细释明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傅X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为后续从宽处理奠定了基础。
第二,积极促成赔偿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陈小丹律师深知,在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中,能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关键影响。为此,陈小丹律师主动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协商,经过多轮耐心调解,傅X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对傅X的行为表示谅解。
第三,精准提出“犯罪情节轻微”辩护意见。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曾于2025年6月26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重报。在此期间,陈小丹律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强调:傅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并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认定傅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猥亵行为,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5年作出济长清检刑不诉〔2025〕97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决定对傅X不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诉;被害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截至本文发布时,各方均未提出异议,该不起诉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陈小丹律师接受委托后,以务实的态度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以专业的沟通促成赔偿谅解,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理想结果,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被定罪判刑的严重后果。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仅体现在法庭上的激烈对抗,更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的有效沟通。本案充分说明,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中,律师通过积极促成和解、精准适用法律、把握认罪认罚政策,同样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的法律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