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共有物分割纠纷|孙侠律师代理知青回沪三原告,成功确认安置房屋 60% 共有份额
一、案情简介
原被拆迁房屋为祖辈承租公房,在册安置人口共 6 人,含三原告、原告父母及被告夏XX;拆迁时额外带入被告夏XX妻子、儿子两人,最终分得两套配套安置房。原告父母先后过世,四名子女为法定继承人。三原告系知青子女回沪落户,户籍登记在被拆迁公房内,因房屋面积狭小在外居住,未享受其他福利分房。动迁后两套安置房分别登记在祖辈、被告夏XX名下,家庭内部从未就动迁利益达成正式分割协议。被告方主要抗辩:1. 三原告属于空挂户口,长期不在房屋内居住,不享有动迁安置权益;2. 两套房屋已完成分户登记,乙室应专属归夏XX一家所有;3. 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4. 第三代原告无起诉资格,诉请要求两套房屋 3/4 份额无依据。第三人土地储备中心仅表示由法院依法裁判,其余第三人全部认同夏XX抗辩意见。三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全部动迁利益,确认两套安置房 3/4 份额归己方所有。
二、办案经过
- 案件程序流程:法院 2014 年 6 月 25 日立案,先适用简易程序,先后追加两名家属、区土地储备中心作为第三人;案件多次开庭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多数当事人到庭应诉。
- 案件核心难点:被告以户口空挂、长期未居住、房屋已登记分户、时效届满多重理由否定原告安置资格;拆迁存档家庭分配文件存在签字真伪争议,对方主张产权登记即最终分割依据;同时被告提交不同版本拆迁安置协议混淆案件事实。
- 孙侠律师代理核心工作:(1)梳理完整证据链,调取户籍档案、知青回沪落户材料、公房租赁凭证、历次法院居住纠纷判决书、全套拆迁档案、两套安置房登记材料、被告配偶后续再次享受动迁福利的证据;(2)法律观点攻坚:明确本案属于物权共有纠纷,物权确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直接驳回对方时效抗辩;(3)论证原告同住人资格:案涉公房面积狭小不足以容纳全部户籍人员,三原告因居住困难在外居住,且未享受其他福利住房,依法属于拆迁安置同住人,有权分得动迁补偿利益;(4)厘清拆迁分配规则:拆迁单位无权力直接划分房屋产权,安置房登记仅依据家庭单方申请,不能作为最终共有份额认定依据;案涉家庭分配文件签字不实,各方未达成统一分割合意;(5)综合划分利益比例:结合承租人祖辈贡献、长期居住事实、被告一家另行享受动迁福利、原告知青回沪特殊背景等多重因素,向法院提出公平合理的份额分配方案。
三、办案结果
- 法院认定三原告属于案涉公房合法安置同住人,依法享有动迁补偿利益,驳回被告空挂户口、无权分割的全部抗辩;
- 认定物权确权纠纷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被告时效抗辩不成立;
- 维持乙室房屋归被告夏XX所有,驳回原告对乙室房屋主张份额的诉求;
- 确认甲室房屋三原告合计享有 60% 产权份额(每人各占 20%),剩余 40% 份额归原告父母,由其继承人另行继承分割;
- 案件受理费 21675 元,由三原告、两名被告按比例分担。
四、律师价值
- 突破时效壁垒,夯实案件受理基础:精准区分债权纠纷与物权共有确权纠纷,引用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约束的裁判规则,从程序上保住原告起诉资格;
- 成功认定知青回沪人员安置资格:针对 “空挂户口不享有动迁利益” 主流抗辩,结合房屋面积、居住困难、无其他福利分房等事实,完整论证三原告同住人身份,从根源确认原告享有分割权益;
- 推翻产权登记即终局分配的错误逻辑:清晰区分拆迁单位登记行为与家庭内部分割合意,举证房屋登记仅为临时安置安排,不能作为共有份额判定标准;
- 平衡各方贡献,争取大额房屋份额:综合历史居住、福利分房、身份背景等要素,说服法院酌定原告合计取得甲室 60% 份额,最大限度保障知青子女一方动迁权益;
- 完整梳理拆迁档案证据,厘清两套版本安置协议效力,消除对方混淆事实的证据干扰,为法院公平分割提供完整事实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