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 75 万余元赠与合同纠纷|孙侠、苏余律师代理原告胜诉,判令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支付违约金
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曾为恋爱关系,双方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约定被告将名下房屋无偿赠与原告,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代为偿还,合同明确赠与不可撤销,若被告违约需按原告已付款项三倍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合计 361220 元,其中 4.5 万元被告主张为购物款项。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案涉房屋设立两处大额抵押,客观无法完成过户,原告起诉要求解除赠与合同,返还购房款 340200 元,并赔偿损失 414000 元。被告主要抗辩:
- 赠与合同仅为应付原告父母,并非双方真实意思,合同不生效;
- 原告转账款项属于双方生意往来、购物支出,并非代付房款;
- 合同违约金条款存在笔误、约定不明,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未按约定清偿 120 万房屋贷款,无权主张过户与赔偿。
二、办案经过
- 案件程序:法院 2015 年 8 月 6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及孙侠、苏余代理律师、被告及其律师均到庭参与庭审。
- 案件核心难点:被告否认赠与合同真实效力,混淆转账资金性质,以条款笔误为由拒绝承担违约金,同时主张原告未足额还贷存在违约。
- 孙侠、苏余律师代理工作:① 完整举证不动产赠与合同、房产抵押登记信息、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原告已实际支付款项;② 针对 “合同仅应付父母、非真实意思” 抗辩,结合合同原文自愿、无胁迫条款约定,反驳被告聊天记录的证明效力,认定合同合法有效;③ 区分资金性质,论证 4.5 万元转账本质为履行赠与合同的房款,被告所称生意往来、购物款无任何证据支撑;④ 解读违约金条款,向法庭说明三倍赔偿属于文字笔误,真实权利人为原告,约定过高可由法院依法调低;⑤ 举证房屋存在双重高额抵押,过户障碍系被告自身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完全归属于被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钱款、承担违约责任。
三、办案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代理律师核心意见,判决如下:
- 解除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
- 被告十日内返还原告房款 340200 元;
- 以 340200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800 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保全费 4291 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 被告逾期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四、律师价值
- 锁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推翻虚假意思表示抗辩:依据书面合同完整自愿条款,否定被告 “仅作应付父母使用” 的主张,夯实解除、返款、索赔的基础;
- 厘清转账资金性质,全额认定房款支出:击破被告将部分款项歪曲为购物、生意往来的抗辩,340200 元房款全部得到法院确认返还;
- 合理解读违约金笔误,成功主张违约赔偿:清晰向法院说明条款文字疏漏,说服法院认可原告享有违约金请求权,同时配合法庭调整至合法利率标准,权益落地;
- 归责被告承担合同无法履行全部责任:查清房屋多重抵押系被告事前设立,过户不能责任归于被告,支持原告解除合同诉求;
- 保全费用全部由对方承担,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实现回款与违约赔偿双重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