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庆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二审驳回上诉成功捍卫千万元权益
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出借人郑XX,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天津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共同接受郑XX委托,代理其二审答辩。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试图推翻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的认定。
本案为一起标的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出借人郑XX,上诉人(原审被告)为天津某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胡国庆律师与团队律师共同接受郑XX委托,代理其二审答辩。投资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无需支付逾期利息,试图推翻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的认定。
办案经过
胡国庆律师在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未约定逾期利率”、“不应支付逾期利息”等核心上诉理由,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准备。他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案长达数年的实际履行行为(即上诉人长期按月支付利息的事实),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逻辑闭环。胡律师向法庭有力地论证了:双方虽未书面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但实际履行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利率约定,且该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他坚决反驳了上诉人试图“赖账”的行为,主张应维持一审判决,保护合法债权。
胡国庆律师在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提出的“未约定逾期利率”、“不应支付逾期利息”等核心上诉理由,进行了针锋相对的答辩准备。他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案长达数年的实际履行行为(即上诉人长期按月支付利息的事实),构建了严密的法律逻辑闭环。胡律师向法庭有力地论证了:双方虽未书面明确约定逾期利率,但实际履行行为已构成了事实上的利率约定,且该利率符合法律规定。他坚决反驳了上诉人试图“赖账”的行为,主张应维持一审判决,保护合法债权。
案件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胡国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主张不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确认投资公司需向郑XX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胡国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主张不支付逾期还款期间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确认投资公司需向郑XX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律师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