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招投标相关刑事案件一审后进入二审程序。案件争议并不只是“是否收过款项”,还包括款项与招投标事项之间的关系、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相关证言是否稳定、是否存在案发前主动退还款项以及是否实际谋取利益等问题。
胡国庆律师团队介入后,将案件从单一结果争取转向证据和量刑节点审查,围绕二审法院能够重新评价的事实和情节组织辩护意见。
二、辩护策略
第一,审查款项性质。辩护人结合合同、往来记录和招投标背景,分析相关款项是否与指控事实具有直接对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合理解释。
第二,审查职务便利与利益实现。招投标类案件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实际谋取利益,直接影响定性和量刑。辩护意见围绕行为人与具体事项的职责关系展开。
第三,审查证人证言和客观材料是否一致。胡国庆律师任北京市两高(东城区)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长期办理重大刑事辩护案件。本案中,团队重点关注证言之间、证言与书证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第四,提出从轻处罚情节。对于案发前主动退还款项、未实际谋取利益等事实,辩护人将其具体转化为二审量刑意见。
三、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对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认为相关从轻处罚情节应在量刑中体现,并对原审量刑作出调整。该案体现出,招投标相关刑事案件在二审阶段仍可围绕款项性质和量刑情节进行有效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