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启发律师代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胜诉案例 | 收据注明“尾款结清”成关键,代理被告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天津某装饰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徐X(化名)无需支付“尾款”1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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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速览
2021年1月,原告天津某装饰装修公司与徐X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为徐X位于本市某小区的房屋进行室内装修,总价款42000元。徐X按约支付首期款25200元。装修于2021年3月完工。同年5月,徐X支付6800元,原告出具收据载明“尾款结清,除空鼓以外其余质保”。此后双方再无联系。时隔四年,原告突然起诉,主张尚欠10000元装修款,并索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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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策略与辩护亮点
孙启发律师接受徐X委托后,迅速锁定两大核心防线:
1. 证据为王——收据“尾款结清”系双方新协议
原告虽主张合同总价42000元、已付32000元,但孙律师指出:装修于2021年3月即完工,而徐X于5月支付的6800元,是在验收后支付的尾款;更关键的是,原告出具的收据明确写明“尾款结清”,并备注“除空鼓以外其余质保”。该收据系原告单方出具,其内容对原告具有约束力,足以证明双方已就剩余款项达成新的合意——以6800元结清全部尾款,且仅保留空鼓问题的质保责任,不再涉及其他金额。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推翻该收据的效力,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不拖欠装修款。
2. 诉讼时效抗辩——以逸待劳,攻其不备
被告方同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最后一次收款及双方联系均为2021年5月17日,此后原告从未向徐X主张过任何款项,至起诉时(2025年5月)已远超三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虽然法院因“不欠款”已无需再论时效,但该抗辩作为备用防线,有效挤压了原告的论证空间,强化了法官对原告“怠于行使权利”的负面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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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
· 双方于2021年5月已达成新协议,被告支付6800元后,收据明确“尾款结清”,故被告不再负有付款义务;
· 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驳回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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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本案系典型的装饰装修合同尾款纠纷,胜诉关键有二:
· 书面凭证的绝对效力——结清收据上的每一字都可能成为定案依据,业主付款时务必索要并审慎核对收据内容;
· 及时行使权利——施工方若主张欠款,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主动催收并留存证据,否则可能丧失胜诉权。
孙启发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及家装领域维权,善于从细节证据中挖掘制胜点,为客户提供精准、高效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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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案例真实,当事人及公司名称均已化名,地址已脱敏,裁判文书公开可查。文中观点仅作专业交流,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有类似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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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孙启发 律师
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房产家装、债权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