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孙伟伟代理的一起涉嫌保险诈骗罪案件圆满办结。面对事前聊天记录看似指向明确的骗保预谋,孙伟伟律师紧扣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的核心构成要件与刑事证据标准,层层拆解指控逻辑,最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第三十日成功争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解除强制措施,案件在侦查阶段正式办结,当事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聊天记录坐实 “骗保预谋” 保险诈骗指控直指刑事追责
本案当事人因一起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被立案调查,公安机关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侦查机关调取的聊天记录显示,案发前当事人曾与上游人员谈及伪造事故、骗取保险金的相关内容,表面证据看似印证了骗保共谋,案件定性风险极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即应立案追诉。金融诈骗类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打击重点,本案既有事前共谋聊天记录,又有实际事故与理赔申请,家属多方咨询均认为定罪概率极高,取保难度巨大,最终慕名委托深耕经济犯罪辩护的孙伟伟律师介入。
会见还原事故真相 三大核心缺陷动摇指控根基
接受委托后,孙伟伟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围绕事故起因、事发经过、现场状况、上游参与程度等核心细节逐笔核实,完整还原事件全貌。结合保险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与刑事证据规则,孙伟伟律师敏锐发现,本案看似证据充分,实则在核心事实与证据链条上存在三大根本性缺陷,不足以认定当事人构成保险诈骗罪:
其一,事前共谋意向不等于实际实施故意造事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要求行为人客观上主动、刻意地引发保险事故。本案中,当事人与上游虽曾有过相关意向性沟通,但案涉事故实际系意外发生,并非当事人人为故意制造。主观犯意表达与客观犯罪实施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评价阶段,不能仅凭事前聊天就直接推定事故系故意制造。
其二,上游人员不在事故现场,其证言不具有直接证明力。 事故发生时,上游人员并未在现场,全程未参与事故处置,其笔录内容均为事后听闻或主观推测,属于传闻证据与猜测性证言,依法不能作为认定 “事故系故意制造” 的直接依据。认定事故性质,必须依靠现场痕迹鉴定、监控录像、车辆技术检测等客观证据,而非案外人的事后陈述。
其三,全案缺乏事故系人为制造的客观核心证据。 截至会见时,侦查机关并未出具能够证明事故系人为故意造成的技术鉴定意见,也无现场监控、作案工具等客观物证予以印证。仅凭聊天记录与上游证言,无法形成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达不到刑事诉讼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的定罪证明标准,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专业意见多轮攻坚 三十天黄金期成功取保
基于上述核心辩护观点,孙伟伟律师撰写了详实的《关于建议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从构成要件、证据标准、羁押必要性三个层面展开系统论证:
构成要件层面,严格区分主观犯意与客观实行行为,阐明仅有事前沟通不足以认定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本案缺少保险诈骗罪核心实行行为的客观证据;
证据效力层面,指出上游人员的非现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事故性质认定必须以客观技术鉴定为准;
羁押必要性层面,结合当事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身份住址固定、能够配合侦查、案件本身证据存疑等情节,论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法律意见书提交后,孙伟伟律师多次主动对接办案机关,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辩护思路,就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事故性质的证据标准、传闻证据的采信规则等专业问题反复交换意见,推动办案机关重新审视案件证据体系与定性结论。
从最初办案机关依据聊天记录坚持定性,到逐步认可核心事实存在证据缺陷,再到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变更强制措施,整个过程历经多轮专业博弈。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第三十日 —— 审查批捕前的关键节点,侦查机关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成功恢复人身自由。
取保期满解除强制措施 侦查阶段圆满办结
取保候审期间,孙伟伟律师持续跟进案件侦查进展,多次提交补充辩护意见,推动办案机关对事故成因开展全面技术核查。由于侦查机关始终无法补充取得证明事故系当事人故意制造的核心客观证据,案件始终达不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定证明标准。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依法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再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在侦查阶段正式办结,当事人的工作与生活彻底回归正轨。
据了解,孙伟伟律师现任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同时担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律师代表,持有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8 年,累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超 500 件。其尤其擅长处理金融犯罪、经济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办案风格严谨务实,重视客观证据与法律要件的精准对应,擅长从看似确凿的指控中发现证据漏洞,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撤销案件等优质辩护结果。其撰写的《新刑诉法解释专家意见的审查与质证》一文荣获山东省优秀律师论文三等奖,专业能力广受业界与当事人认可。
“刑事定罪要主客观相一致,更要靠客观证据说话。事前有过想法,不等于事后真的去做;有聊天记录,也不等于就能直接定罪。刑事辩护的底线,是守住证据裁判原则,不让主观推测代替客观事实。” 孙伟伟律师表示。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展现了其扎实的刑法理论功底与精准的证据辩护能力,更体现了专业刑事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守护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