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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卫律师承办跨境杀猪盘诈骗、偷越国边境双重犯罪案件,成功大幅减短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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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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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成功地将焦点从单纯的“加入诈骗组织”这一行为,转向了“是否实际造成财产损失”这一实质危害结果上。强调对于未实际骗得财物的参与者,应严格依法认定为诈骗未遂,并适用相应的从宽处罚规则,避免了“一刀切”地按既遂或“情节严重”处理可能导致的量刑过重。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信息

罪名:偷越国(边)境、诈骗罪

二、基本案情简介

202X年X月,被告人在他人以高薪报酬、报销费用为诱饵的欺骗下,与同案犯申办护照,并在对方资助安排下,从我国磨憨口岸合法出境至老挝。抵达后,二人被非法中介带入位于老挝的电信网络诈骗公司。进入公司后,当事人等人才意识到身处诈骗窝点,但因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无法逃脱,被迫在该公司指令下参与针对美国女性的诈骗活动(“杀猪盘”类)。

在诈骗公司期间,被告人因内心抵触、消极怠工,始终未能完成任何诈骗任务(俗称“开单”),未实际骗得任何被害人财物。因其“业绩”不佳,长期遭受犯罪组织的殴打、体罚、电击等不法侵害,身体留下多处伤痕。202X年X月X日,被告人趁公司管理混乱之机逃脱,通过向亲友借款办理回国手续,从磨憨口岸入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刑事拘留并移送审查起诉。

三、本案辩护工作面临的难点与挑战

1、对抗性较强的公诉量刑建议

安顺市XX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提出了明确的量刑建议:对偷越国(边)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这一建议刑期起点较高,与辩护人基于案情初步判断的“情节较轻”存在巨大落差,给辩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明确的对抗压力。

2、“已加入诈骗组织”的客观事实下,进行罪轻辩护的定性难题。

案卷材料清晰显示,被告人确实进入了诈骗公司,接受了培训,并按照指令实施了拨打诈骗电话或发送信息等行为。如何在这一不利的客观行为基础上,有效区分其与积极主动、牟利心切的诈骗分子的本质不同,论证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是辩护的逻辑起点和难点。简单地否认“参与”已无可能,必须进行更深层次“角色”与“作用”的角度进行罪轻辩护。

3、争取“诈骗罪未遂”与“从犯”双重关键定性的法律论证。

这是降低基准刑的两大关键。首先,关于“未遂”:尽管未骗到钱,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跨境电信诈骗,在难以查证具体数额时,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既遂。辩护需提供充分理由和证据,打破这种推定,论证本案应回归“以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传统理论。其次,关于“从犯”:在层级森严的诈骗集团中,所有底层业务员都可能被泛化为“从犯”,如何进一步论证徐X的作用比一般“从犯”更小、更边缘化,以争取更大的从宽幅度,需要精细化的情节挖掘。

4、如何将“受骗、被迫、受害”等酌定情节,有效转化为法定或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被告人被诱骗出境、人身自由受限、遭受暴力侵害等事实,更多属于道德同情的范畴。辩护的难点在于,如何将这些事实与“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社会危害性有限”等法律评价连接起来,并使之与“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形成合力,共同支撑一个大幅从宽的量刑建议。

5、在缺乏本地先例情况下,进行有效类案检索与说服的实务难点。

本案发生在地区,当地法院对类似情节案件的判决尺度未知。辩护人需要从全国范围的判例中寻找支持,并确保检索到的案例在核心情节(如无实际骗得财物、系从犯、认罪认罚)上具有高度的可比性,同时还要应对可能出现的“同案不同判”质疑,增强检索报告的说服力和权威性。

四、辩护思路确立与具体工作要点

           针对上述难点,确立了“事实剥离、情节分层、精准量刑”的总体辩护思路,并开展了以下重点工作:

1、深入核查事实,做实“受骗被迫”基础:

多次会见:详细询问被告人被诱骗出境的详细经过、在诈骗公司的具体工作内容、遭受的不法侵害细节、逃脱过程及归案情况,固定其主观认知受限、人身自由受控的陈述。

细致阅卷:重点比对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与同案犯李X的笔录,特别是关于被告人从未开单”的证言,以及人身检查笔录中记载的全身多处伤痕,将“未产生危害结果”与“自身亦是受害人”的形象具体化、证据化。

定性分析:在事实基础上,明确辩护核心——当事人在诈骗犯罪中,其主观恶性、行为主动性、实际作用与典型的主动参与、积极实施诈骗者存在本质区别。

2、精准适用法律,聚焦“未遂”与“从犯”认定:

论证诈骗罪未遂:援引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理论(失控+控制说),并结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强调“未实际骗得财物”是认定未遂的实质要件。指出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实施终了的未遂”且“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的情形,应适用最宽的量刑减让幅度(减少基准刑40%以下)。

论证系从犯: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底层“引流”人员)、作用(辅助性、非核心)、行为表现(怠工)、获利情况(无赃款分成,仅获基础生活费)等方面,论证其明显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并提出减少基准刑30%-50%的具体建议。

3、构建系统的量刑情节体系,进行精确计算:

全面梳理:将法定情节(未遂、从犯、坦白、认罪认罚)与酌定情节(初犯、偶犯、无前科、羁押表现良好、主动脱离犯罪组织、在犯罪组织中遭受不法侵害)逐一列出。

依据量化: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贵州省XX的具体比例,对每个情节提出从宽处罚的幅度建议。

量刑建模:采用“连乘”或“分段计算”的计算模型,对诈骗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的基准刑进行综合调节计算。例如,诈骗罪计算式为:40个月(基准刑)×(1-40%)(未遂)×(1-30%)(从犯)×1-(5%+5%+20%)=12个月。使量刑建议具有极强的逻辑性和可验证性。

4、强化类案检索与政策说理,提升辩护高度:

有效类案检索:通过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检索到多个在“无实际骗得财物”、“从犯”、“认罪认罚”等核心情节上与本案高度相似的已生效判决(如(20XX)苏XXX刑初XX号、(20XX)湘XXX刑初XXX号等),并制作对比表格,直观展示类似情况下的判决结果集中在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之间,有力支持了本辩护提出的12-20个月刑期建议的合理性。

紧扣刑事政策:在辩护意见中专门章节阐述“宽严相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以及当前“少捕慎诉慎押”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宏观背景。将徐X个案的处理上升到贯彻国家刑事司法政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层面,呼吁法庭给予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

五、案件处理结果对比分析

1、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安顺市XX区人民检察院):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辩护人量刑建议(辩护意见):偷越国(边)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内。诈骗罪(未遂):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二个月至二十个月之间量刑。

3、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对比分析

本案判决结果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充分反映了辩护工作的成效:

刑期上的实质性从宽:法院对诈骗罪的判决(一年六个月)大幅低于检察院量刑建议的下限(二年),完全落入辩护人建议的区间(十二个月),且总刑期一年九个月也完全符合辩护人提出的12-20个月的上限范围。这表明,法庭在犯罪形态(未遂)和作用地位(从犯)的认定上,实质性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从而在基准刑上实现了降低。

对辩护策略的肯定:判决结果与辩护人通过精细计算和类案支撑提出的量刑建议高度吻合,是对“精细化量刑辩护”模式有效性的直接肯定。它证明,一份专业、详尽、有据的辩护意见能够显著影响法庭的自由裁量,将量刑活动从模糊的“估堆”推向相对精确的“计算”。

六、案例典型意义

本案对于办理类似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特别是针对那些受骗、被迫参与且作用微小的底层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1、确立了“实质危害结果”在跨境电诈骗案件量刑中的核心地位。

辩护成功地将焦点从单纯的“加入诈骗组织”这一行为,转向了“是否实际造成财产损失”这一实质危害结果上。强调对于未实际骗得财物的参与者,应严格依法认定为诈骗未遂,并适用相应的从宽处罚规则,避免了“一刀切”地按既遂或“情节严重”处理可能导致的量刑过重。这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和打击犯罪的精准化要求。

2、精细化、可视化量刑辩护模式的示范。

本案辩护意见展现了“情节挖掘—法律定性—比例套用—数学计算—类案印证”的完整量刑辩护流程。将抽象的量刑情节转化为具体的百分比调节,并通过计算得出确定刑期范围,使辩护观点清晰、有力、可操作。这种模式有助于提高量刑辩护的专业性和说服力,促进控辩审三方在量刑问题上的有效沟通与共识。

3、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在个案中的灵活运用。

辩护不仅关注法律条文,更深刻阐述了当前“轻罪治理”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将被告人定位为“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被害人”,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均较小,且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和回归社会的可能性。呼吁对其从宽处理,正是对“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政策精神的生动实践,有利于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

4、为处理类似受骗、被迫参与犯罪的案件提供了辩护思路。

对于大量存在“被骗至境外、失去自由、被迫从事轻微违法犯罪活动”情节的案件,本案辩护思路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本:即通过事实梳理区分主观恶性,通过法律论证明确犯罪形态和地位,通过情节整合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最终实现罚当其罪、挽救个体的目标。

结语本案的处理,提示我们在打击严峻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时,应保持政策的精准与温度的平衡。对于组织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及积极实施者,应依法从严惩处;但对于那些深陷犯罪链条底层、受控被迫、危害甚微且有悔改表现的个体,在依法定罪的同时,应充分考量其特殊处境,给予出路和希望。这既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也是实现更高水平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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