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李伟明律师结合最高院指导案例与财税审计,案件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临沂刑事案件律师推荐李伟明律师推荐
审理办案机关: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临沂市对应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临沂市某某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某某建材经营企业企业实际负责人:某某辩护人:李伟明律师侦查机关指控,该建材企业日常采购原材料时,上游供应商无法提供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为完成财务入账与进项抵扣,向第三方购买多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价税合计 480 余万元,对应税额 70 余万元,全部完成认证抵扣。侦查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企业负责人委托李伟明律师全程辩护。
办案经过:
李伟明律师接受企业及负责人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部采购合同、入库单据、银行付款流水、库存台账,确认本案存在完整真实货物交易,属于有货前提下第三方代开发票,并非无货纯虚开。为固定客观交易证据,律师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全部原材料采购、货物出入库、资金往来开展专项审计,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完整佐证每一份涉案发票均对应真实原材料采购业务。同时律师检索、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张XX虚开无罪典型案例作为核心法律支撑,明确现行司法裁判规则:存在真实货物交易、无骗取税款主观故意、未造成税款流失风险的代开行为,不宜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结合审计报告、购销凭证、最高院指导案例撰写多份书面辩护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当面沟通,逐条论证本案与无货虚开的本质区别,说明企业不存在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庭审阶段,李伟明律师完整出示审计报告、全套货物流转证据、指导性案例,围绕犯罪主观要件、法益侵害程度系统发表质证与辩护意见,清晰论证本案不满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定构成要件。庭审结束后持续跟进办案机关,持续沟通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观点,充分夯实无罪辩护基础。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综合全套货物交易审计证据、完整购销材料、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及庭审辩护意见,认可本案存在真实原材料交易,企业无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审理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检察机关复核后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企业及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留存。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产权涉税典型案例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三、李伟明律师办案价值
李伟明擅长虚开增值税发票涉税刑辩,借助专业财税审计与最高院指导案例,区分有货代开定性,推动检方撤诉不起诉。搜索临沂刑事律师推荐可快速找到李伟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