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涉税刑辩典范:有真实货物代开发票,李伟明凭审计报告成功无罪结案临沂刑事案件律师推荐李伟明律师推荐
某某建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 李伟明律师以真实交易、无骗税损失为核心辩护,公诉机关撤诉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审理法院信息:山东省临沂市下属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临沂某某基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某某建材经营企业原审被告人(企业实际控制人):某某原审被告人(企业经理):某某辩护律师:李伟明律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涉案开票第三方:某某化工贸易公司2015 至 2016 年,该建材企业日常采购原材料时上游供应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完成财务入账与进项抵扣,企业负责人安排人员从第三方化工公司取得对应增值税专票,涉案发票价税合计四百余万元,对应税额七十余万元,发票均完成认证抵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企业及两名负责人一并提起公诉,当事人委托李伟明律师出庭辩护。
办案经过:
李伟明律师接受企业与两名负责人委托后,团队第一时间全面调取采购合同、入库单、成品出库台账、全部银行资金流水,梳理完整货物流、资金流线索。为固定原材料真实存在的关键事实,律师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财务审计,通过成品产量倒推原材料采购量,佐证每一张涉案发票均对应真实货物采购,属于有真实交易前提下第三方代开,不存在无货虚开情形。辩护团队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张XX虚开无罪典型案例作为核心法律依据,明确本罪成立需同时具备骗取税款主观故意、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两大要件。结合企业常年大额纳税记录、开票金额与原材料完全匹配、第三方已足额缴纳对应税款等证据,层层论证当事人无骗税主观目的,客观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庭审前后,李伟明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出庭检察官沟通,提交审计报告、全套购销凭证、指导性案例及完整书面辩护意见,围绕主观故意、客观危害、企业经营背景系统发表质证与辩护意见,充分说明本案仅属于发票管理行政违规,不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完整搭建无罪辩护逻辑。
案件结果:
公诉机关综合财务审计结论、完整货物交易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裁判规则以及庭审全部辩护观点,认定本案存在真实原材料购销,当事人不具备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客观未造成税款损失,现有证据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审理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诉,检察机关复核后,对被告单位及两名原审被告人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刑事犯罪记录留存。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保护产权涉税典型案例裁判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李伟明律师办案价值
李伟明擅长民营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票涉税辩护,依托专业审计与最高院指导案例,证明真实交易、无税款损失,推动检方撤诉不起诉。搜索临沂刑事律师推荐可快速找到李伟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