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交通事故案应诉取胜,XX范欣璐律师巧用因果关系缩减赔偿责任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责任纠纷。被告HX1、HX2共同委托XX范欣璐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应诉工作。20XX年X月X日,HX1驾驶小型轿车在如皋市境内与行人ZX发生碰撞,造成ZX受伤,经长期医治后于20XX年X月X日死亡。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HX1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行人ZX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死亡系交通事故损伤与自身胃恶性肿瘤共同作用所致,属于多因一果。事故发生后,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的B保险公司已先行垫付医疗费XXX元。原告AX、AX1、AX2、AX3作为死者法定继承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XXX元,要求被告方按照8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各方针对医疗费扣减、护理费核算、死亡参与度、多项赔偿项目认定等问题产生激烈争议,案件涉案标的额巨大,审理难度较高。被告方当庭表态,自愿在保险赔偿范围外额外补偿原告XX元。本案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律师抗辩经过
庭审中,范欣璐律师结合事故责任、法医鉴定结论及保险合同约定开展答辩。认可事故责任划分与保险参保事实,明确相关赔偿优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围绕死者自身疾病对死亡结果的参与度进行重点阐述,主张需依法扣减自身疾病对应的赔偿份额,同时配合法庭逐项核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金额,对不合理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清晰陈述被告方答辩意见。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交通事故损伤与死者自身恶性肿瘤共同导致死亡结果,酌定交通事故参与度为70%。结合事故主次责任,核算全部损失共计XXX元,判决XX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共计向四原告赔付XXX元;
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XX公司按比例分担。
被告HX1、HX2无需再承担保险以外的额外赔偿,此前承诺的XXX元自愿补偿亦按双方意愿履行,被告方整体应诉目标全部实现。
四、律师价值
本案是涉案金额超百万元的重大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叠加死者自身重病因素,法律关系与赔偿核算十分复杂,肇事方面临高额赔偿压力。范欣璐律师精准抓住“多因一果”这一核心抗辩要点,属多因一果关系,也就意味着仅有交通事故这一因素,并不足以达到当事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将该损害后果全部由侵权人承担有失公允。事实上,当事人因事故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记录上记载的出院情况:好转。考虑到当事人在20XX年X月X日出院记录存在肺部感染、贫血、低蛋白血症、营养不良等,但其所患的胃恶性肿瘤是中—低分化腺癌,是一种较为严重的疾病,亦是造成其死亡的重要因素之一。律师依托法医鉴定意见,成功推动法院认定死亡参与度,大幅缩减了赔偿基数。同时逐项核查赔偿明细,剔除不合理的费用主张,厘清保险赔付边界,明确全部赔偿责任优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从根源上减轻了两名委托人的经济负担。在兼顾逝者家属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运用法律规则维护肇事方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大额交通事故赔偿风险。该案件也体现出律师处理重大人身损害、多因一果类侵权案件的专业研判能力、证据运用能力与庭审把控能力,面对复杂的赔偿项目和法律争议,做到逻辑严谨、有理有据,为当事人规避了巨额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