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技术合作履约争议,南通范欣璐律师为客户追回全部技术对接费及利息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原告江苏XX公司委托南通范欣璐律师作为一审诉讼代理人,处理因合作方违约引发的合同解除、款项返还及利息追索事宜。
20XX年X月X日,江苏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签订《服装配套穿戴式体征检测仪采购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明确的尺寸、材质、功能、续航、封装工艺等十余项技术标准,为原告定制开发穿戴式体征检测仪,开发周期为十个自然日,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技术对接费用XXX元。合同同时约定,若因被告原因导致技术对接、开发工作失败,被告需全额退还对接费用。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XX年X月X日按约支付XX元技术对接费。但被告未能依照双方沟通确认的要求,交付不带屏幕、完成塑料封装且适配后续加工的合格产品,多次出现样品与约定标准不符、物料供应延迟等问题。原告多次沟通整改、催促交付,被告始终无法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产品,直接导致案涉项目停滞,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协商退款及解除合同未果后,原告向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被告返还XX元技术对接费,并按LPR的1.5倍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庭审中,被告辩称已完成技术支持与相关义务,产品封装等后续工作应由原告自行完成,拒绝退款付息,双方争议分歧较大。案件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律师代理经过
接受委托后,范欣璐律师全面梳理合同文本、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样品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完整还原合同约定内容与全过程履约细节。庭审中,围绕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展开论述,逐一核对产品技术参数、交付标准与沟通记录,证实被告未按约定提供合格开发样品,无法完成核心开发义务;结合合同违约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要求对方返还全部对接费用并承担利息损失,针对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质证反驳。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未能按照合同及双方沟通的要求提供合规产品,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结合法律规定,确认案涉技术开发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XX年X月X日)依法解除。
判令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技术对接费用XXX元,并支付利息;
同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X元、保全申请费XX元,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四、律师价值
范欣璐律师精准梳理技术开发类合同的权利义务,结合案件事实与在案全部证据,认定被告存在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依托完整证据链锁定对方根本违约事实,有效驳斥被告无理抗辩,成功帮助当事人追回XXX元技术对接费及对应利息,顺利解除涉案违约合同。本案充分展现了律师处理技术合同纠纷的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与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