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树“数量巨大”,检察院建议实刑3年!律师这波操作,判三缓四直接回家!
结果:法院全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罗XX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罗XX某得以免于收监服刑,回归社会。
罗XX某滥伐林木案案件基本情况:
罗XX某系一名伐木工人(也是包工头)。2024年,经他人介绍到雷波县某村承包一片林地进行采伐林木工作。后因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村民报案称罗XX某等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树木。经司法鉴定,罗XX某等人采伐林木的数量已达“数量巨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办理过程:
罗XX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对其建议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虽然罗XX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律师并未简单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庭审中就量刑问题依法提出独立辩护意见,通过提交详细的量刑情节证据及类案参考,向法庭充分论证了对罗XX某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二)违反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林木的;
(三)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超过规定的数量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的。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