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7克毒品的生死较量:当法律不问数量多少,律师凭什么让当事人无罪释放?
李X贩卖毒品案案件基本情况:
2022年4月24日,李X接到赵X微信电话,让其到乐山某地拿K粉卖给购买人吕X。李X在赵X处以400元价格买到K粉后,根据赵X提供的购买人地址,以500元的价格将K粉卖给吕X。李X通过贩卖毒品K粉获利100元。民警从吕X身上查获到李X卖给其本人的K粉疑似物,经称量共计0.37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李X于2022年4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案件办理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正式介入。面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追究刑事责任”的严格规定,律师并未因涉案毒品仅0.37克而选择做罪轻辩护,而是敏锐地意识到——本案最核心的定罪证据,在于该0.37克疑似物是否确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经过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并对涉案的0.37克毒品进行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送检0.37克白色粉末中未检出氯胺酮成分,亦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常见毒品成分。该鉴定意见彻底改变了案件走向,最终检察院采取了律师意见,对李X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李X未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人身自由未受进一步限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