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破坏生产经营”到撤销案件:一起工资纠纷引发的刑事追诉,律师如何用一年时间还当事人清白?
结果:喜德县检察院全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5年2月24日对杨XX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此后,公安机关经进一步侦查,于2026年2月依法解除取保候审并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杨XX最终未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杨XX破坏生产经营案案件基本情况:
杨XX系某钒钛生产厂厂长。虽名为厂长,但其配料、生产等核心工作均实际由公司总经理直接指挥。2025年2月,杨XX因工资问题与厂方发生纠纷,随后厂方以其生产的钒钛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涉嫌破坏生产经营。2025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杨XX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羁押在喜德县看守所。
案件办理过程:
家属于2025年2月19日委托律师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X,全面了解杨XX的岗位职责、实际工作权限、生产指挥关系、工资纠纷起因及产品质量争议的具体情况,第一时间固定了“配料生产均由总经理指挥”“杨XX无独立决策权”等关键事实。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后,律师第一时间向承办检察官提交律师意见,从主观目的、客观行为、案件性质三个层面系统论证杨XX不构成犯罪,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律师特别强调: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杨XX具有泄愤报复的主观故意,也无法证明其存在故意破坏生产的行为,本案不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更不符合起诉的证明标准。
办案结果: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