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C(男,五十余岁)于20XX年X月X日入职某物业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某高校校区从事保洁工作,月工资2,700元,每周单休。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X月X日,C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为申请工伤认定,C需先行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然而,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将项目层层发包给第三方公司及自然人,C实际受雇于个人,与公司无关。C遂委托温利选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律师工作
温利选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梳理了案件的核心障碍:用人单位以“层层转包”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而C手中并无劳动合同或直接雇佣证明。为此,温律师指导C系统收集了银行转账流水、工作期间所在的工作交流群聊天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住证明等证据,并调取了用人单位中标该高校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公示信息及现场服务视频。同时,温律师还指导C与高校后勤管理部门进行通话录音,以固定其在用人单位中标项目内实际工作的证据。
庭审中,被申请人提交了《项目合伙协议》《劳务用工协议书》及银行流水,主张项目已发包给案外人,工资由案外人雇佣的人员发放。温律师针对上述抗辩逐一反驳:首先,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工资发放人员与案外人的雇佣关系;其次,被申请人作为中标单位,将项目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不影响其作为用人单位对外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再次,C提交的工作群聊天记录、招投标信息及现场视频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接受被申请人的日常管理、从事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符合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案件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温利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申请人仅凭《项目合伙协议》和《劳务用工协议书》不足以证明C与案外人存在劳动关系,对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仲裁裁决:确认C与第二被申请人(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被申请人支付C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60元。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以“发包”“转包”为由规避劳动法责任的劳动争议。在劳动者缺乏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碎片化的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劳动关系证据链,是案件成败的关键。温律师通过指导委托人系统收集工作群聊记录、银行流水、招投标公示信息、现场工作视频及通话录音等多维度证据,形成了闭合的证据链条,有效反驳了被申请人的发包抗辩。本案亦提示:用人单位将主营业务外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并不能免除其作为发包单位在劳动法上的责任;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重保存一切能够证明“接受管理、从事业务、获取报酬”的痕迹证据,这些看似零散的材料,往往在仲裁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