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信息: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劳动者 C 某,自 2007 年 5 月起入职本地一家服务类企业,持续工作至 2023 年 3 月,在职时长近 16 年。用工单位长期未足额保障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时长、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产生劳动争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劳动者 C 某委托XXX作为仲裁代理人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确认长达 16 年连续劳动关系、单位支付历年加班工资、支付 2022 年度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本案存在四大争议难点: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连续存续 16 年;双方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存在分歧;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核算标准不统一;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定支付条件存在争议。
办案经过
明岑律师接收委托后,全面梳理劳动者历年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社保缴纳凭证等全部证据材料,精准划分举证责任,围绕 16 年连续劳动关系这一核心诉求搭建完整证据链。结合《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精准核算未休年假工资金额,客观区分各项诉求的法律支撑依据,对缺少充分证据、法律难以支持的经济补偿金诉求提前向当事人做好风险告知。
仲裁庭审中,代理律师清晰举证、规范适用法律条文,逐一反驳用人单位关于劳动关系中断、无需支付年假工资的抗辩意见,完整陈述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裁决结果
- 确认申请人 C 某与被申请人服务企业于 2007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21 日期间存在连续劳动关系;
-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 2022 年度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4800 余元;
- 驳回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理由
仲裁委核查全部举证材料后认定,劳动者提交的工资、社保、工作记录等证据能够完整印证 16 年持续用工事实,双方劳动关系连续存续;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应当按照法定标准补足年假工资;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证据不足,无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支撑,故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