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丰顺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 EXX,与被告 F 女士登记结婚后生育两名女儿,婚后二人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外出,双方连续分居长达八年,长期无共同生活、无有效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多年分居期间,两名女儿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形成稳定的抚养环境。原告多次尝试联系被告协商离婚事宜均无果,无奈委托XXX务所施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解除婚姻关系、两名婚生女儿由己方直接抚养,并自愿独自承担全部子女抚养费。
本案核心争议三点:长达八年分居是否构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否满足法定判离条件;两名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更利于未成年人成长;抚养费的承担方案是否合理。
办案经过
明岑律师施XX接受委托后,围绕分居事实、子女生活现状两大核心方向收集完整证据,整理分居多年的沟通记录、邻里证明、子女长期跟随原告生活的相关材料,夯实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的法定离婚事实依据。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准予原告 EXX与被告 F 女士解除婚姻关系;
- 两名婚生女儿由原告 EXX直接抚养,全部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 本案案件受理费 300 元由原告承担。
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八年,远超法律规定分居满二年可认定感情破裂的标准,调解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当判决离婚;两名子女长期随原告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学习环境,子女亦愿意跟随父亲生活,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原告自愿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系自身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