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件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4年7月
3. 代理方:本案原告(货款出借及供货方)
4. 承办律师:项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无书面买卖合同、仅存在事实交易关系的货款追偿纠纷。原告长期承接本地建材企业基建工程,因案外建材公司无力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工程款,双方协商达成以货抵工程款的口头协议,由该建材公司以建材货物抵扣所欠原告工程款项,原告依法取得对应批次建材货物的完整所有权与处置权。
被告因经营所需采购建材,经案外人介绍,从原告处采购涉案建材货物,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交易完成后,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3月22日完成最终对账结算,被告自愿出具书面欠款凭证,明确欠付原告货款共计20万元,并承诺该笔款项于2023年7月30日前全额付清,另有案外人自愿为该笔欠款提供担保。
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告还款,被告仅在2023年8月偿还1万元货款,剩余19万元货款长期拖延拒不支付。后续原告多次沟通协商催讨剩余欠款,被告均以各类理由推诿拒付。
案件进入诉讼阶段后,被告当庭提出核心抗辩理由,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主张货物系向案外人采购,欠款金额不实,同时辩称其与第三方存在债权债务,要求以债权抵销涉案货款,意图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拒不偿还剩余欠款。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原告委托我方律师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偿全部剩余货款。
三、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专属代理律师,结合本案交易事实、对账凭证、还款记录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合法的诉讼主张:
1. 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剩余拖欠货款共计190000元;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庭审中,我方重点主张:原、被告虽无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合法持有涉案货物所有权,双方存在真实的货物交付、对账结算、部分还款行为,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自愿出具的欠款凭证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恪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剩余货款,其各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抗辩均不应被法院采信。
四、案件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证据质证、事实核查及法律论证,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作出最终判决:
1. 被告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拖欠货款190000元;
2.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0元,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实现全额胜诉,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观点,依法确认双方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彻底驳回被告全部抗辩意见,成功为当事人锁定19万元合法债权。
五、案件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无书面合同的货物交易纠纷,普遍存在主体认定难、法律关系定性难、抗辩空间大的问题,也是此类案件败诉的核心风险点。本案中,被告全程否认合同关系、恶意混淆交易主体、试图以第三方债权债务抵销涉案货款,极大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突破无书面合同的取证短板,重点调取建材公司以货抵工程款证明、货物发货明细、对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还款记录及书面欠款凭证等关键证据,完整还原交易全过程,固定原告的货物所有权及双方事实买卖关系。
庭审中,我针对性击破被告三大核心抗辩:一是通过供货源头证据、对账过程、事后还款行为,证实原、被告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二是明确区分本案交易与被告、案外人的私人债务,证实二者无任何关联,债权抵销主张不成立;三是结合庭审自述及证据规则,否定被告“受胁迫出具欠条”的不实辩称。
本案的胜诉,充分印证事实买卖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也为民间无书面合同的货物交易欠款追偿提供了成功参考,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六、律师价值
本案核心难点为无书面合同、被告恶意否认交易关系。我精准梳理源头货权、对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完整证据链,依法锁定事实买卖合同效力,驳斥被告全部不实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全额胜诉,成功追回19万元货款,彻底化解当事人的经济损失与维权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