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件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5年12月
3. 代理方:二审被上诉人
4. 承办律师:项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线上循环贷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二审上诉案件,核心争议为线上电子合同共借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审被告张X向麻城XX申请线上授信贷款,2022年8月11日,张X与上诉人蔡X共同前往XX网点办理授信手续,通过手机XXAPP完成线上签署流程。
业务办理全程需本人手机登录、多重短信验证码核验、人脸识别、身份证上传等专属身份验证操作,XX系统多次向蔡X预留手机号发送短信,明确告知其作为案涉借款共借人签署合同、授权查询征信等关键事项,蔡X全程完成全部核验流程,合约中共同借款人一栏生成其合法电子签名。合同约定授信额度25万元,授信期内可循环提款,共借人与借款人连带承担全部还款义务,期内年利率6.9048%,逾期年利率上浮至10.3572%。
2022年8月首次提款25万元已结清,2023年8月11日张X在同一授信额度内分三笔合计提款25万元,到期日2024年8月11日。借款到期后,张X仅偿还利息3.17元,本金25万元及剩余利息、逾期罚息均未清偿。XX多次催收无果,向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借款人张X、共借人蔡X共同还本付息。
一审法院全面核查短信记录、线上操作日志、电子合约、人脸识别记录等全套证据,认定电子合同真实有效,蔡X系自愿作为共同借款人,判决二人共同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上诉人蔡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出三大抗辩理由:一是不存在借款合意,人脸识别、验证码非本人自愿操作;二是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合约无手写签字无效;三是2023年提款属于新借款合同,其未参与,不应承担责任,主张改判由张X单独还款或发回重审。
二审阶段,我方作为XX代理律师出庭应诉,完整提交全部原始业务留存数据、操作痕迹、短信告知记录,围绕电子合同效力、共借人责任、循环授信规则开展全面抗辩,中院合议庭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认定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作出终审维持原判的处理结果。
三、我方诉讼主张(一审+二审代理意见)
一审诉讼请求
1. 判令张X、蔡X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期内利息自2023年8月11日至2024年8月11日按年利率6.9048%计算,扣减已付利息3.17元;逾期利息自2024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10.3572%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二审核心代理观点
1. 案涉线上电子合约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数据电文书面合同,全套人脸识别、短信验证码、手机XX登录操作具备人身专属性,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可靠签名标准,与手写签字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蔡X全程知情并主动完成核验,具有共同借款真实意思表示。
2. 案涉贷款为授信循环贷款,2023年提款系在同一授信合约项下使用额度,并非独立新借款合同,合约明确约定共借人对授信期内全部提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条款清晰,不存在加重共借人责任的无效格式条款。
3. XX办理业务时多次短信告知蔡X共借人身份、合同签署事宜,其本人此前办理过同类线上贷款,清楚业务流程与法律后果,其不知情、被他人操作的抗辩无任何证据支撑,与客观留存业务记录相悖,不应采信。
4. XX已足额发放贷款,借款人逾期拒不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共借人蔡X依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决。
四、案件判决结果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1. 驳回上诉人蔡X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 张X、蔡X共同向湖北XX公司偿还本金25万元,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期内利息、逾期罚息,扣减已偿还利息3.17元;
3.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张X、蔡X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蔡X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对方不得再次上诉,XX债权得到司法终局确认,两名被告均负有全额清偿义务。
五、案件总结
线上数字化信贷业务纠纷是近年金融审判新型案件,难点集中在电子合同效力、共借人身份认定、循环授信责任划分,债务人极易以“无手写签字、不知情、被操作”为由逃避还款义务,二审改判风险较高。
接受XX委托后,我完整梳理XX后台留存全套电子证据:短信告知记录、人脸识别留存影像、手机XX操作日志、电子合约原文、过往同类贷款办理记录,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从事实层面推翻上诉人不知情的虚假陈述。
法律层面,我精准援引《民法典》书面合同规定、《电子签名法》可靠电子签名认定标准,区分循环授信与单笔独立借款的法律差异,逐条拆解上诉人三项上诉理由,论证共借人连带还款条款合法有效,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庭审中针对上诉人全部抗辩点逐一反驳,清晰向合议庭说明线上贷款多重身份核验的不可替代性,佐证蔡X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观意图。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直接驳回上诉。
本案终审胜诉,不仅为XX收回25万元债权筑牢司法保障,同时形成同类线上共借贷款纠纷的维权参考,明确线上多重核验电子合同的司法认定标准,有效防范信贷资产损失,维护金融机构合法债权。
六、律师价值
本案为线上循环贷二审金融纠纷,对方否认共借身份、质疑电子合同效力。我完整固定XX后台操作、短信、人脸核验全套证据,结合电子签名、循环授信法律规定层层抗辩,二审全面驳回上诉,终审维持共同还款判决,稳固XX金融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