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业公司主动撤诉,化解物业费追缴矛盾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林岚青律师 在线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6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庭审结束后,结合庭审辩论、双方举证情况,代理人与业主开展庭后调解沟通,充分释明物业管理法律边界、物业费缴纳法定义务、相邻违建侵权维权独立途径。经多轮协商沟通,双方达成和解意向。

案件详情

一、基本情况

裁判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2
当事人:原告 A(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岚青律师
案件类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二、案件详情

原告物业公司为本地老旧小区提供长期物业服务,先后与小区开发商、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正式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缴费周期、逾期缴费违约责任。小区业主被告 B 名下房屋建筑面积近九十平方米,自 2015 年至 2021 年长期拖欠物业费,累计欠费数千元。

物业公司多次通过上门沟通、发送书面律师函等方式催告业主补缴物业费,业主始终拒绝缴纳,拒缴理由为:小区外部存在违建临时建筑,遮挡房屋采光、影响居住隐私,存在高空坠物安全隐患,业主多次向物业反馈,物业未彻底解决违建拆除事宜,认为物业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以此拒缴全部物业费。

催告无果后,物业公司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业主全额补缴拖欠物业费,并支付逾期缴费产生的资金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立案后完成送达、庭前证据交换,庭审阶段双方围绕三大核心争议展开辩论:第一,小区外部违建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职责范围;第二,业主能否以第三方违建侵权为由拒缴全部物业费;第三,物业公司是否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代理人当庭提交物业服务合同、房屋入住资料、物业费催缴记录、小区公共区域服务记录等全套证据,完整举证物业公司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三、案件结果

庭审结束后,结合庭审辩论、双方举证情况,代理人与业主开展庭后调解沟通,充分释明物业管理法律边界、物业费缴纳法定义务、相邻违建侵权维权独立途径。经多轮协商沟通,双方达成和解意向,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物业公司承担,双方私下完成物业费结清事宜,纠纷一次性化解。

四、律师价值

1面归集全套物业档案:前期物业委托合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入住签署服务协议、房屋交付记录、历年小区服务台账、书面催费凭证,形成完整举证体系,清晰证明物业公司已全面履约;

2厘清法律关系,向业主区分两种独立法律纠纷:业主与外部违建搭建方的相邻权侵权纠纷,与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拒缴物业费,专业释法打消业主不合理抗辩理由;

3兼顾企业维权需求与邻里和谐,不单一追求判决结案,积极推动庭前、庭后调解,高效促成双方私下结清欠费,一次性化解多年物业费拖欠矛盾,避免冗长执行程序,节约物业公司时间、人力成本;

4全程把控诉讼全流程,起草民事起诉状、证据目录、代理意见,参与庭审质证辩论,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实现客户核心回款诉求,降低诉讼带来的负面影响。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物业公司长期催收业主拖欠物业费,业主以采光、违建、邻里纠纷、服务瑕疵等理由拒缴费用;

2前期物业、业委会签约物业企业,需要通过诉讼、调解追缴历年欠费;

3业主因小区外部第三方侵权、公共设施轻微问题,主张减免、拒缴物业费;

4物业企业希望低成本、柔性化解物业费纠纷,避免强制执行激化小区矛盾。

服务指引

物业公司存在物业费追缴难题,或业主因物业服务产生缴费争议,均可咨询林岚青律师团队。服务包含:物业服务合同合规审查、欠费证据固定、书面律师函催告、诉前调解谈判、物业服务纠纷诉讼代理,区分不同法律关系精准化解矛盾,高效追回拖欠物业费用,妥善平衡物业企业与业主双方合法权益。

  • 1970-01-01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林岚青律师
林岚青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林岚青律师
5.0分热情执业:6年
林岚青律师
11101202****1606 执业认证
  •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自立街41号四楼
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林岚青律师执业至今,现担任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拥有8年...
  • 133 0411 430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