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申请人:杨某某,男,1XXX年12月3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某某,男,1XX0年3月X日出生,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
杨某某与石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2X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财付通、支付宝金额1000X0.XX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XX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某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石某某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石某某名下银行存款、微信财付通、支付宝账号金额1000X0.XX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1元,由申请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